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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不能再“不规范”

 神州国土 2015-08-02
规范性文件不能再“不规范”
我省立法确保应报不漏、有件必备、有一报一、有错必纠

  核心提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监督法、立法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 本报记者 张树永 段美

  “部门自己制定文件,难以避免地会从各自利益出发,存在超越法定权限、制约社会发展、限定公民和法人权利等现象。”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邵立淼在审议《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时这样说,依法行政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在法治框架之内,该条例的出台必将遏制这些现象。

  7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出台对于审查我省各级政府和人大相关文件,做到应报不漏、有件必备、有一报一、有错必纠提供了法律依据。

  

  立法解决规范性文件“不规范”问题

  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冯志广介绍,我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起步较早,2007年和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出台《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对备案审查工作职责和程序均有所涉及。

  然而,随着形势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规范性文件报备不及时;各地对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审查的方式和标准认识不统一,做法不一致;市、县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不健全、审查力量不足。尤其是过来实践中主要对政府规章进行备案审查,而未将规章以外的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直接影响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亟待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

  为便于制定机关准确把握报送范围,有利于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条例对规范性文件作出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公开发布的文件”。

  条例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政府和人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机关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备查。

  

  条例规定主要审查的内容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五种情形: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政区域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相抵触;违反法定程序;其他应当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不适当情形。

  在具体审查环节中,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相关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交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研究办理。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后,经研究认为该规范性文件确实存在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会同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的机构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或者撤销的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该次审查终止。

  

  落实条例要做到“三个转变”  

      

  条例的实施程序性较强,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有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备案审查是监督法规定的职权,要避免流于形式,制定条例必要,但有了立法并不等于工作开展,还要大力落实。”在采访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处处长宁一鸣用“三个转变”概括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备案审查的主要工作和任务:“深入落实以政府规章备案为主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面备案审查转变,以备案为主向备案、审查并重转变,以被动审查为主向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相结合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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