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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使用法院案号 | iCourt

 心雨室 2015-08-02

 

说明:原文发表时未申请原创,作者委托法秀发文申请原创。


2015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该规定将于2016年1月正式实施。这套标准影响的不仅仅是法院对案件的登记管理,更可能是律师办理案件的方方面面。


在裁判文书公开的背景之下,各种对于裁判文书的检索、利用层出不穷,各类法律数据库也摩拳擦掌。但是,数据库只是一个工具,重要的仍是如何在茫茫案海之中,找到那个Mr. Right Case。区分不同案件的方法也不少,最直接的无疑是案件的案号。


案号可以称为案件的身份证号码,根据高杉峻在《我国法院民商事案件的案号编制规则》一文中总结的“四个一”规则——一个案件一个法院一个程序一个编号——每一个民事案件在同一个受理的法院在一个特定的诉讼程序(一审、二审、再审)中会编制一个唯一的案号。

虽然案号是唯一的,但由于各地法院编制案号中的些许不同,以及裁判文书上传时的录入问题,通过案号检索案例似乎并没有那么简便。

笔者曾在一篇《“循环贸易”合同难题的诉讼路径探析》微信公众号文章中,提及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56号一案的裁判观点。该文推送后,后台众多读者反馈,在裁判文书网上通过该案号无法检索到判决全文。笔者通过关键词检索找到该篇判决全文后发现,该案在裁判文书网登记的案号是“(2014)民二终字第00056号”,而由于裁判文书网不支持模糊检索功能,“56”前面的三个0导致检索失败。



不仅案号的数字编号规则在检索中带来不便,各地案号中的案件类型简称更是因缺乏统一规定而差异巨大。在笔者经验中,上海法院的案件程序类别简称数量是最多的。在上海一中院网站上的案件查询栏目中,仅仅一中院的民事程序的案号就多达169种!而其中诸如“沪一中民六(商)清(预)终”“沪一中民四(商)检建审”“沪一中民认(仲协)”等各类带有括号的案件分类,确实具有一定地域特色。纷繁的案件类型分类或许在司法统计中更为简便,但也让案号过于冗长复杂。




案号中本该最为简单明确的法院简称,竟也有些混乱。最高人民法院的案号中并没有诸如“最”或“最高”的法院简称。在裁判文书全面公开前,部分数据库中的案例在案号中隐去法院简称,容易让人误以为是最高人民法院判例。高院级别基本均用各自省区的简称,仅有北京高院较为特殊,案号里只称 “高”而没有“京”。


但是到了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法院的区分就难度加大了。


猜猜看“海民初字”是哪个法院的案号?
A.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B.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C.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D.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人民法院
E.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F.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G.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H.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I.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人民法院
J.以上皆对


晕了没?这还没算上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的“甬海民初”和嘉兴市海宁市的“嘉海民初”呢。一个“海法”字,竟然可能代表这么多基层法院。


为了改变目前案号各异带来的不便,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及配套标准。尽管《规定》要到2016年1月才开始正式实施,但这套标准影响的不仅仅是法院对案件的登记管理,更可能是律师办理案件的方方面面。笔者从中一窥,总结了明年之后对于一个案件案号的正确打开方式。

《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明确“案号的基本要素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而《规定》的主要内容,也是明确后三类要素的具体编制方法。

1
法院代字

上至最高人民法院下至基层法院,都要在案号中明确是哪家法院作出的。高院级别的变化不大,而中院和基层院则为了避免上文中提到的汉字重复混同,代之以数字表示法院。

《规定》第五条
中级、基层法院的法院代字,分别由所属高院的法院代字与其数字代码组合而成。

中级、基层法院的数字代码,分别由两位、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按下列规则确定:

(一)各省、自治区按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地级行政区划设置的中级法院和按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等县级行政区划设置的基层法院,数字代码分别与其相应行政区划代码(即三层六位层次码)的中间两位、后四位数字一致;

(二)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的中级法院,数字代码均按01-20确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所辖的铁路、海事、知识产权、油田、林业、农垦专门中级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所辖的跨行政区划中级法院以及为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对应设立的中级法院,数字代码分别按71、72、73、74、75-80、81-85,87-95以及96-99确定;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的基层法院,以及在同一高院辖区内铁路、油田、林业、农垦专门中级法院所辖的铁路、油田、林业、农垦基层法院,数字代码的前两位与其中院数字代码一致,后两位均按01-40确定;

(五)地级市未设县级行政区划单位时,该市中级法院所辖基层法院的数字代码,前两位与该中院数字代码一致,后两位按71-80确定;

(六)在同一高院辖区内无铁路专门中院的铁路基层法院,其数字代码前两位为86,后两位按01-20确定;

(七)非林业、农垦专门中院所辖的林业、农垦基层法院及为非行政区划建制的开发区、新区、园区、库区、矿区等特别设立的基层法院,数字代码的前两位与其所属中院数字代码一致,后两位在91-99范围内确定。

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所列中级、基层法院,分别同属一个高院、中院的,综合设立先后、建制等因素编制数字代码顺序。


笔者理解,上述看似复杂的编号规则,实则是将各类法院简化分类成两种“有对应行政区划”和“没有对应行政区划”。

(1)有对应行政区划的法院,数字代码分别与其相应行政区划代码(即三层六位层次码)的中间两位(中院)、后四位(基层院)数字一致。各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均可在国家统计局网站上查询。实际上,我们生活中早已适用了这种代码,例如身份证号的前六位,即为出生登记地的行政区划代码。

(2)对于没有对应行政区划的法院,按法院类别统一编号管理。比如,所有海事法院的编号都是该省简称+72,知产法院都是该省简称+73。

可以预见的是,待到这套案号体系实施后的过渡期内,案号新旧衔接导致的问题,会在一段时间内造成工作的不便。笔者目前也难以评判,中文字直观体现法院属性,或是数字编码的便利,哪种更佳;而采用汉字有取字难和易重复的问题,采用数字则增加了解码解读的难度,亦均有不足。

一切的排斥都是源于对陌生的恐惧。无论如何,一个统一的案号编排制度,对于未来定有积极意义。正如最高法院在答记者问中提到的,此次变更法院代字是为了“增加法院代字本身的信息价值”,“通过案号识别出有关承办法院的更多情况,如:是哪个高院所辖,高级、中级还是基层法院,是否为专门法院,是否为跨行政区划法院,是否按行政区划设置,是否为开发区等特殊区域设置的法院,是否为省会所在地法院,甚至可以判断基层法院是县、县级市还是市辖区法院等等。这些在传统标准或案号中是看不出来的,即使改按高级、中级、基层法院三层级的中文汉字简称叠加表示,也难以识别出这么多信息。”

2
类型代字

如果说法院代字的规则稍显复杂,类型代字无疑是极大的简化,是将大量类似的案件类型进行归纳编码,例如,12种特别程序均采用“民特”字,无论是破产清算还是重整或和解,都采用“民破”字。这种简化,会将目前纷繁混乱的案号统一,但笔者也担心过分的简化也可能导致同一案件类型代字下出现截然不同的两种案件。例如“民催”案号用于公示催告程序的同时,也适用于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但两种案件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和诉讼程序均相距甚远,甚至可能属于不同庭室管辖审理。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也在起草《案号标准》的理解与适用,将对每一案件类型的内涵、边界进行详细解读,并就相关法律规范依据进行标注,以便于各级法院准确把握相关标准。

3
案号之外的思考

法院调整案号对律师有什么意义呢?在裁判文书公开之后,众多案例数据库也开始深度开发案例资源,其中威科先行案例库无疑是其中的领先者,数据库中左边栏的各类分类,使案例检索极大便利,也成为其他后来数据库学习的标杆。而在明年,通过案号就可以准确解读更大量信息,案件的分类将变得更加便捷。

对于法院系统而言,统一案号是为了进一步增强同类案件管理,通过更加科学的司法统计分析,制定更为统一的案件裁判标准。对律师而言,也将促进其通过检索相关案例,了解法院裁判思路,预判案件前景风险。当然,案号改革的影响绝不仅限于检索。

法律的生命力,正是存在于一个个鲜活的案例中,而案例也赋予法律条文更丰富的内涵。一个更好的法律数据库,应该是兼具全面的法律数据和丰富的案例数据,同时能够实现便捷的“法-案”“案-案”之间交叉索引功能。

而统一案号制度,只是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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