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罚款被要求返还, 经济性处罚到底咋实施? 某教育培训公司制度规定,员工迟到一次罚款50元, 旷工一天罚款200元。今年5月份,某员工离职前主张该公司在其在职期间因迟到、旷工而对其的罚款,属于克扣工资,要求返还。虽然该公司认为罚款是有规章制度依据的,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是要求公司返还对员工罚款的金额。公司负责人疑惑的是,今后用人单位怎么对员工进行经济性处罚? 答: 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劳动者共同协商构建内部管理制度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应当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行使。罚款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国营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处罚权,已经随着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的废止而丧失了法律基础。因此,目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罚款的任何规章制度均属无效制度。
今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要实施经济性处罚,可以通过绩效考核的方式在工资结构上加以调整,通过企业的规章制度固定下来。如劳动者出现违反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降低绩效评分的方式扣减工资。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 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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