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坎卦“樽酒簋,贰用缶,纳约自牖”与《诗经·采苹》“于以奠之?宗室牖下;谁其尸之?有齐季女。”(文:李守力) ——摘自李守力《周易诠释》习坎卦解读
【29.7】 六四:樽酒簋,贰用缶,纳约自牖,终无咎。 象曰:樽酒簋(贰),刚柔际也。 【白话】 六四:应该用樽装酒和簋盛食祭祀神,也可代之以瓦缶装酒盛食,从窗户送入简约的祭品,最终没有咎害。 象传说:应该用樽装酒和簋盛食祭祀神,也可代之以瓦缶装酒盛食,因为刚柔交接顺承。 【解读】 ○樽酒簋,贰用缶: 樽,帛书《周易》作“奠”,《说文》“置祭也。”段玉裁:“置祭者,置酒食而祭也。” 《周易》以阳实为富,阴虚无阳为不富,如小畜九五“富以其邻”,泰卦六四“不富,以其邻”,无妄六二《象传》言“未富”。樽簋,贵族祭祀礼器,樽盛酒,簋盛食,指九五阳爻;缶,瓦缶,下士或庶民祭祀礼器,指六四阴爻。 九五为坎之中爻,坎为水为酒,九五为尊,六四变卦互体巽,巽为木,故为樽。二至五互体颐卦,颐为食,二至四互体震,震为竹,故有簋盛食象。故有“樽酒簋”象。 六四处互体震,阴虚无阳为不富,故为缶。(见比卦解读:论《周易》以震为缶) ○纳约自牖: 牖,窗户。纳,送入。用瓦缶装酒盛食,把俭约的祭品自窗户送入。为何不走正门?窃以为,古时男子祭祀走正门,女子祭祀只能由窗口送入祭品。所以六四爻辞是讲女子敬神祭祖之事。
愚按:《易经》纳甲或为《连山易》干支体系:艮少男纳丙,艮为门(户),丙字古文象门;兑少女纳丁,兑为口,位在酉(西),丁字古文象牖(窗),酉牖同音。
《诗经·国风·召南·采苹》,根据《礼记·昏义》为说,认为是贵族之女出嫁前去宗庙祭祀祖先的诗。“于以奠之?宗室牖下;谁其尸之?有齐季女。”(安置祭品在哪里?祠堂那边窗户底。今儿谁是主祭人?少女恭敬又虔诚。) 六四阴爻为女子,九五为男子,六四柔而得正,顺承九五,所谓“刚柔际也”,际为交际,即亲比。六四女子真诚地以瓦缶祭器在宗庙窗口行祭礼(可能是没落贵族的女子,坎之时义也。),终究无咎。 由此可见,“贰用缶”之“贰”兼有两义,一是副,替代,二是“贰”偶数指女子,《周易》以奇数为阳,偶数为阴。 ○【习坎卦六四爻辞断句辨析】: 1、帛书《周易》習贛(习坎)六四爻辞作:“奠酒巧(言/亦)用缶,人药自牖,終无咎。” 奠,同樽。 巧,篆体形似“朹”(guǐ),朹、匭为“簋”(guǐ)古文(上古音读“九”)。巧,上古音幽部溪纽,簋上古音幽部见纽,巧是簋的通假。 (言/亦)同亦,《说文》“人之臂亦也。从大,象两亦之形。”贰,《说文》“副、益也。从贝弍声。弍,古文二。”故亦通贰。 人药,即纳约,人是“入”之误,“纳”古文“内”,《说文》“内,入也”,“入,内也”,内与入互训,故“内”通“入”。药是约的通假。 因此,帛书《周易》习坎六四爻辞断句为: 奠酒朹,亦用缶,入约自牖,终无咎。 2、《释文》:旧读“樽酒簋”绝句,“贰用缶”一句。“象曰樽酒簋”(一本更有贰字)。 3、王引之《经义述闻》:郑、虞二家,皆以“樽酒簋”为句,“贰用缶”为句。郑注曰:“六四上承九五,又互体在震上。天子大臣以王命出会诸侯,尊于簋,副设元酒而用缶也。”(见《礼器·正义》。)虞注曰:“震主祭器,故有樽簋。坎为酒。簋,黍稷器。三至五有颐口象,震献在中,故为簋。坎为木,震为足,坎酒在上,樽酒之象。贰,副也。坤为缶,礼有副尊,故贰用缶耳。” 4、簋,上古音幽部(韵)见纽(声);缶,上古音幽部帮纽;牖,幽部喻纽;咎,幽部群纽。根据叶韵,断句为: 樽酒簋,贰用缶,纳约自牖,终无咎。 5、传本《周易》采用王弼的断句: 樽酒簋贰,用缶,纳约自牖,终无咎。 王弼曰:处坎以斯,虽复一樽之酒,二簋之食,瓦缶之器,纳此至约,自进于牖,乃可羞之于王公,荐之于宗庙,故无咎也。 按:樽簋,乃是商周贵族所用祭器。缶之瓦器,庶民所用祭器。王弼以“簋贰”为“二簋之食”,而经文只说“樽酒簋贰”,未有“一樽之酒”也。樽簋加缶,贵贱祭器何以杂用?“纳此至约”,有“樽簋”贵族所用祭器,何以言“至约”俭朴耳?可见因断句之误而致释读之误。 6、窃以为,朱熹《周易本义》的断句符合《周易》古义: 樽酒簋,贰用缶,纳约自牖,终无咎。 朱熹《朱子语类》云:
又问:“六四,旧读‘樽酒簋’,句。‘贰用缶’,句。本义从之,其说如何?”曰:“既曰‘樽酒簋贰’,又曰‘用缶’,亦不成文理。贰,益之也。六四近尊位而在险之时,刚柔相际,故有但用薄礼,益以诚心,进结自牖之象。”问:“牖非所由之正,乃室中受明之处,岂险难之时,不容由正以进耶?”曰:“非是不可由正。盖事变不一,势有不容不自牖者。‘终无咎’者,始虽不甚好,然于义理无害,故终亦无咎。‘无咎者,善补过’ “樽酒簋”做一句,自是说文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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