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学友 追讨欠薪应否同时追讨利息?一些“老赖”以合同或欠条未有约定为由予以拒绝;被欠薪的劳动者因不熟知相关法律规定,往往忽视或放弃欠薪利息。以下案例告诉人们,至少四种情形下,即使合同、欠条没有约定,农民工朋友也可主张利息或加倍赔偿金。 ■合同虽未约定利息 以违约责任主张利息 案例:2014年4月,王先生承包某小区商品楼建筑工程后,就小区绿化工程与农民工刘某等三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3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月底支付30%,余款完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历经4个月劳动,绿化工程完工后,刘某等三人多次催讨工资,王先生一直未支付剩余工资款。就在刘某等三人决定起诉时,王先生同意给付欠薪,但对刘某等三人主张的利息不予认可,理由是合同没有约定,主张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分析:刘某等三人可以王先生合同违约为由,主张赔偿违约造成的利息损失。损失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拖欠劳动报酬(工资)造成利息损失是直接的、实实在在的损失,应视为劳动者的可得利益。
■欠薪转欠条 欠款之日即为主张利息之日
案例:2013年3月,张某与小包工头江某达成口头工程转包协议:江某将其承包的某大厦建筑工程中的1至5层楼室内铺设地砖、墙砖工程转包给张某,价款为10.5万元,工资结算方式为每干完一层一支付。工程完工后,江某除了前两层楼完工时按约定给付了工资款4.2万元外,于9月1日为张某出具了“欠张某贴砖人工资陆万三仟元整”的欠条一张。 分析:口头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双方认可,口头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既然双方口头已经明确约定劳动报酬“每干完一层一支付”,且江某在前两层楼完工之时按约定给付了工资,那么在工程完工时,江某应依口头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后三层工程劳动工资款,其未按约定给付当然构成合同违约。因江某的违约,必然给张某造成欠薪利息及追讨欠薪交通、误工等损失。对此,违约人应当予以赔偿。主张支付利息的起算日应为:劳务合同有给付时间约定的,按照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欠薪人出具欠条的时间计算。 ■工程欠款又欠薪 没有约定也必须支付利息
案例:某公司承包了某机关办公楼建筑工程后,将室内装修工程转包给了个体包工头曹某。曹某又将其中的木工工程转包给高某等三名木工。在某公司与曹某的转包合同以及曹某与高某的转包合同中,均未对迟延支付承包工程款作出约定。木工工程按时完工后,高某等三人多次向曹某讨要承包工资款,直至一年半后,某公司向曹某支付承包款,曹某才支付给高某三人承包款。当高某等三人要求给付欠款利息时,曹某以合同未约定为由予以拒绝。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8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据此,高某等三名工匠可从其木工活工程完工实际交付之日为起算日,主张所欠的包括工资在内的工程款的利息。
■责令限期仍不支付 工资、赔偿金一个不能少
案例:2014年3月,马某经老乡介绍,到金先生承包的某商品楼建筑工地从事瓦工劳动,双方口头约定日工资为260元,每下个月的上旬支付前月工资。事后,金某除前两个月按时支付工资外,从第三个月起,工资分文未支付。马某无法忍受,于被欠薪三个月后辞职。事后,经马某申请,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于2014年9月向金先生发出限期一个月内支付马某劳动工资的通知书,但金先生依然未予支付。2015年5月,因讨薪无望,马某决定诉诸法律维权,但对应否索要欠薪利息拿不定主意。 分析: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据此,马某不仅可以要求支付欠薪及欠薪利息,还可要求金先生按应付工资款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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