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律服务认识的曲解 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不管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除了具体部门设置有所区别之外,基本大差不差,即如下结构: 从公司治理结构组织角度而言,法务部作为董事会下众部门之一,是正确的。公司在招聘法务人员时,主要是为法务部招聘人员。法务部作为公司职能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一样,设置法务经理和法务人员(规模较小的公司,则只设立法务人员)。 然而,法务部的工作内容,根据法律部门的划分规则,则很难与公司治理结构职能部门功能划分一一对应起来。法律部门的划分,是根据法律调整对象进行划分的,中国大陆法律体系主要有以下法律部门,每一个法律部门当中还含有很多的子法律部门(例如民商法律部门包含民法部门和商法部门,民法部门中主要有: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商法部门中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等): 因此,公司法务部的工作性质,如果理解为公司其他职能部门一样的性质,即只是公司众多职能部门中的一个职能部门而已,则是对公司法务部工作性质以及工作内容的完全曲解。实际上,公司法务部工作性质以及工作内容,是全方位涵盖的,其职能涉及内容,既包括公司内部的所有行为,也包括公司外部的所有业务和非业务行为。 从工作内容角度而言,公司法务部的工作内容覆盖范围如下: 公司的法务工作,因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和公司治理结构职能的划分标准的不一致,导致了公司核心人员对公司法务部工作性质以及工作内容的曲解。
二、法律风险防范三种模式优劣的比较 法律风险防范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公司直接招聘法务人员,组建法务部,法务部或者法务人员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二是聘请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三是与律所合作,由律所综合律师特长组建律师团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风险防范三种模式优劣比较:
根据比较,公司法务部模式最大的弊端是很难招聘到合适的通晓全面法务的人才,全面负责公司所有的法务工作。之所以这样,其原因有二:一是在法务工作中,不存在全面通晓法务工作的人才;二是即使有通晓法务工作的全才,也不可能去做一个公司的法务工作,即使愿意去做,除非公司给法务工作人员(或者经理)给付极高的工资,而这一点实践中又几乎很难做到。法律顾问模式最大的弊端是法律顾问很难有时间保证工作的质量。“法务部模式+法律顾问模式”看似合理,但实践中没有起到整合之后应发生的效果。
三、法律风险防范三种模式的选择 法律风险防范的模式主要是三种:法务部模式、法律顾问模式、与律所合作模式。从法律风险模式组合上进行选择法律风险防范模式主要有四种方式: 一是不选方式。即公司认为公司的行为没有法律风险,不需要法律服务。这种情况是公司既不需要固定的法务人员,也没有必要聘请法律顾问。如果将来出现了法律问题,再咨询或者聘请相关法律人士(包括律师)来解决已经发生了的法律问题。在中国大陆,绝大部分公民和很大一部分公司选择这种模式,这种模式也就是法律术语中经常说的事后调整。 二是单一选择模式。就是公司在法务部模式和法律顾问模式二者选择其一,公司内部设置了法务部就不再聘请法律顾问;公司聘请了法律顾问就不再设置法务部。 三是组合模式选择。因为与律所合作模式是一种新型的模式,所以组合模式选择其实就是法务部模式与法律顾问模式的组合选择,即公司既在公司内部设置法务部,同时又在外面聘请法律顾问。目前阶段,绝大部分公司选择了组合模式选择。 四是选择与律所合作模式。因为与律所合作模式是一种新型的模式,而且这种模式对律师事务所的要求相对较高,目前阶段,较少有这种模式的选择。 以上四种法律风险模式选择上,普遍认为组合模式既避免了单一模式选择的各自弊端,也优化组合了法务部模式与法律顾问模式的各自优点,所以绝大部分公司选择了这一模式。但是,实际运作的情况并非我们想想的那么理想。组合模式的运作实际情况是:公司法律风险的防范还是集中在公司内部的法务部上,外聘的法律顾问根本就起不到作用。所以,很多公司抱怨,聘请了一个法律顾问,实质上是白养一个人。 正因如此,现在很多公司出于多种原因,逐渐愿意选择单一的法务部法律风险防范模式,即强化公司法务部。强化法务部唯一路径就是法务人员的强化。实践中,公司强化法务人员,却又碰到了很多难题,其中最主要的难题是很难招聘到合适的人:公司满意的法务人员不一定愿意在公司做仅做一个法务人员;而愿意在公司做法务人员的,其能力又很难胜任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要求。其实,现实中仅靠公司内部设置法务部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只有公司规模巨大或者政府部门才可以做到,因为规模巨大的公司在内部可以设置律师部,由公司律师部的公司律师专门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根据中国大陆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内部设置律师部的,其实质是在公司内部单独设立了一个“律师事务所”,这个要求,一般公司是达不到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政府部门可以依靠法务部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是因为根据中国大陆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聘用专职的“公职律师”,这一点一般的公司也不具备相关的条件。所以,靠强化公司内部的法务部,对于非巨大的公司(即公司没有能力设置律师部的公司)而言都不具有可行性。 因此,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最佳模式是与律所合作模式。 与律所合作模式,能形成一种独立的新型的法律风险防范模式,正是对法务部模式和法律顾问模式有机的优化整合,这种模式才是真正的既避免了单一模式选择的各自弊端,也优化组合了法务部模式与法律顾问模式的各自优点。 与律所合作模式的操作程序如下: 1、公司设置其与律所合作的联系人,该联系人可以单独为法务人员,也可以由行政部人员或者人力资源部人员兼任,其主要工作是将公司的法律需求和要求传达给律所,再将律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成果传达给公司。 2、律所设置其与公司合作的联系人,该联系人可以是律所律师团的负责人、也可以是律师团中的律师,还可以单独专门设置一个联系人。其主要工作是与公司的联系人进行工作对接。 3、律所根据公司的法律需求和律所律师的专业特长组建律师团。 4、律所联系人将公司的法律需求传达给律师团负责人。 5、律师团负责人组织律师团成员完成公司的法律服务需求。 6、律师团负责人将法律服务的成果交与律所联系人。 7、律所联系人将法律服务的成果传达给公司的联系人。 8、公司的联系人将律所的法律服务成果交与公司的主管人员签字。 以上程序的流程如下图: 与律所合作模式法律风险防范,比较其他选择模式,其弊端是程序比较复杂,其优点是真正起到了法律风险防范的作用,但同时也降低了公司法务部设置的成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