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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说明

 文公武夫 2015-09-12

各挂牌公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9月7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以下简称“通知”),2015年9月8日起,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征税适用“通知”规定。

那么,新的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政策具体有哪些变化?新政策实施后挂牌公司申报权益分派及后续缴税有何影响?关于挂牌公司关心的上述问题,我们集中说明如下:


一、持股期限1年以上的股东无需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权益分派登记完成后不再扣缴初始5%股息红利税。

“通知”主要调整了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适用税率,除该变动外其余征税安排与原政策保持不变。具体如下表所示:

征税对象

持股期限

适用税率

原政策

新政策

个人基金

1个月以内

(含1个月)

100%(应纳税所得额)*20%(个人所得税税率)=20%

保持不变

个人基金

1个月以上至1年

(含1年)

50%(应纳税所得额)*20%(个人所得税税率)=10%

保持不变

个人基金

超过1年

25%(应纳税所得额)*20%(个人所得税税率)=5%

持股期限超过1年

暂免征收

根据“通知”规定,持有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股息红利所得税,鉴于此,对于个人股东和投资基金,股权登记日次日不再扣缴5%初始股息红利所得税


二、新老划断,权益登记日在9月8日后的,按新政策计缴税款。

根据“通知”规定,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后的(含当日)适用新政策;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前的,仍按原政策计缴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三、BPM权益分派申报流程不变。

为方便挂牌公司业务办理,“通知”下发后,您仍可通过中国结算BPM系统申报权益分派。

目前,我司技术人员正在加班加点进行系统改造,在系统改造完成前,挂牌公司申报权益分派时,BPM系统仍会根据原政策自动计算税后派发比例并生成实施公告。发现计税错误时不用担心,我司业务人员会根据您申报的信息,按新政策进行分派参数调整,并对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进行修订。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挂牌公司经办人进行信息披露时,请以我司经办人邮件发送的实施公告为


四、BPM股息红利税明细报表下发及退款不受影响。

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相关报表于每月第三个交易日通过BPM系统进行推送,相关税款也会退还至挂牌公司指定退款账户。我司会在最短时间内完成计税系统改造,确保2015年10月推送的相关报表及税金,是落实“通知”规定的计税结果。

届时,各挂牌公司可根据10月份下发的报表及税款申报纳税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

发行人业务部

201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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