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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营改增之后,这些问题估计依然会让您发疯

 fzchenwl 2015-09-13

前几天微信上有一个标题党的文章,叫“最无耻、最狡猾、最欺骗、最苛刻”税种,安在了增值税的头上,纯是标题党一个,小编认为这真是不懂税的人的一种“懂税”的说法,照这样说,国家不征税才最好呢,还不如说征税是“最无耻”的,营业税不是也是交了吗,价内税与价外税,并没有改变交税的实质,咱们老百姓啊,并不需要区分,人家纳税人会计核算上改变一下而已,这是最明显的特征,你非去叫老百姓分价外税了啊、价内税啊,不都是税吗,而且不都要掏钱吗,只要是掏钱的,就是一样的,但是掏的多少,这是有学问的! 所以纯是忽悠老百姓的文章,一不留神,得罪人了,不管了,且让我们的原来不懂增值税的同志关注这,有自己的想法就好,不必跟着别人的理论去迷失方向。

还是转到今天的话题,在营业税下,我们的银行从事的业务,争议的事多了,我们现在都期待着“一场变化,让这个世界终于清净了”,但是根据小编的理解,估计期望值不要抱的太高,那有哪些问题仍会持续存在呢?

1 表外利息

当下的情形是,抗着的还在抗,抗不住的就交了,如何交的,是累计额还是从政策废止之后的新发生额,没有具体的探讨。

那表外利息在营改增之后,估计一时半会不会再享受原来的好政策了,除非金融环境不好,我们再要个专门的支持文件。营改增之后,有两种情形需要关注:

一是,营改增之前如果没有缴纳营业税的,会不会到增值税下被“一锅”要求缴纳,那税负就多了0.66%了。

二是,营改增之后,由于我们的系统改造必须明确规则,营业税下基本上没有顾这个东西,也有很多是手工算的,所以大胆的就先不考虑,不作为系统计税的规则,胆小的就算在内,省得之后又滞纳金又罚款的不好应对。

三是,表外利息冲减当期收入的部分,也需要返加回来,不直接冲减掉,这也是需要关注到的。

2 贴现利息收入

小编曾大胆写了一个文章,认为当下让在贴现时点计算缴纳营业税是不符合规定的东东,但是有时咱这小微言抵不起作用,所以如果有这样的情形,先计算缴纳营业税的。在增值税体系下,估计这种意见会延续,因此象这种先缴税,后会计分期计算收入的方式,一定是注意系统解决避免重复纳税的问题,即先纳税调增、再纳税调减的处理。至于转贴之后收入不够交税的结果,那也无解。

上述的调整处理方式也是营改增之后纳银行业增值税核算带来的新名词,我认为从所得税的纳税调增、纳税调减明细管理的角度是最好的应用方式。

3 实际利息率法调整

这部分呢,基本上银行多有调表不调账的处理,账上仍按名义利率计算的利息核算,那名义利率才是真正的计算增值税的收入金额,所以呢,这个实际利率法的差异就需要调整了。

在所得税上,旧法下建议是实际利率法就不要调整了,按会计上来吧,省得调整折腾,但是新法下没有这样的说法了,纳税人基本上也懒得去调整这部分的所得税事项。

4 外汇汇兑损益

这部分要注意区分什么呢,一是存在实际交易的汇兑影响,二是年末虚计调整的损益,那对于流转税来讲,虚计部分是不需要作为应税收入的,因此呢,我们的系统应支持将此部分剔除出来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5 国债、金融债券利息收入

一是,持有至到期产生的利息,对于国债大家还是认可的,但是对于金融债券利息收入,没有文件说,大家也是参照2009年总局税务检查的资料说明来执行说没有营业税的。

二是,如果中间转让的,那是不是必须要冲减购入成本呢,各地可能也有不同的政策,因为有的人认为中间取得的,但债券转让了,这部分免税,就不应冲减购入成本,这也是需要制订规则来明确的,当然争议也是持续的。

6 返售债券的利息

会计核算上作为利息收入、支出处理,但是营业税上,对于真过户那种,多有人认为需要按金融商品交易对待,不能享受什么金融机构往来不缴税处理。那这个问题在营改增之后仍将存在,但如何处理是个麻烦。

7 视同销售

估计营改增之后,我们再套营业税的混合销售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这个路子就行不通了,如果作视同销售,是行得通的,那有一个问题是,银行搞的那些个积分换购礼品,如何处理:

老积分,老库存:那只有想办法退货再购入处理了,这是可行的理论上的操作办法;

老积分,新采购:营改增之后的采购物品再赠送,尽管可能是老积分,估计也难解释说营业税的混合销售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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