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本制度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三、开立、变更、撤销财政专户必须符合财库【2013】46号文件相关规定。 四、财政专户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分账核算”。业务股室负责审核预算单位用款申请,国库股负责资金的审核拨付及财政专户资金的核算和归档工作。 五、专户资金拨付分为直接拨付和国库集中支付两种方式。 六、业务股室主要负责提出相关资金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登记业务台账;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 国库股主要负责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选择与管理;财政专户资金管理;财政专户会计核算;财政专户印鉴、票据、会计档案管理。 监督检查股主要负责监督检查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与考评情况;监督检查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财政专户内代缴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资金上缴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七、国库股、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业务股室、代理银行应按月对账。 (一)与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对预算支出按部门分“类”、“款”、“项”的支出数。 (二)与代理银行核对当月发生额和银行存款余额。 (三)与业务股室对账,对账内容为财政直接支付数、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数、余额数。 (四)年终,国库股、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业务股室、代理银行设置10天的整理期,用于处理未达账项等事宜。在整理期结束后,国库股、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业务股室之间的各相关账务必须完全一致,不应再有未达账项。 八、会计档案按年归档,由国库股整理,档案室立卷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统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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