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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北大兴 2015-09-22

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社会治理既是对全社会的治理,也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事实表明,社会共治是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机制。政府、营利性组织、社会组织被称为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是社会共治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由于社会组织具备政府和营利性组织所没有的独特属性,即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志愿性、互益性或公益性,因而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着特殊角色,可以发挥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组织的“井喷式”增长,其角色和作用将更加凸显。如何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是一个值得在理论层面研讨和在实践层面探索的新课题。

    关键词:

    重要角色

    社会组织在了解和反映民生需求、递送公共服务、调节公共冲突等方面充当着重要角色,因而在社会治理中能起到独特的作用。

    传统的社会管理意味着政府主导的单方面、单向度、单手段的管理工作。社会管理的主要行动者是政府,权力自上而下地、单向度流动,管理手段较为单一,以管控等“硬方法”为主。在这种情况下,公众及其他社会组织是被动的管理对象,即便是发挥作用也处于被号召、被组织的地位。可见,传统社会管理的理念主要是管治。而社会治理强调权威来源的多元化,包括政府、社会组织、营利性组织及其他机构和个体;各主体平等协商、密切合作,形成共识,而非一家独大;综合运用法律、规则、权力和习俗等治理工具,刚柔并济。显然,现代社会治理的理念是共治。从管治到共治的转型,意味着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承担更多的责任,充当着重要角色。

    社会组织是民生需求的扫描仪。了解和反映民生需求是有效开展社会治理的内在要求。大量的社会组织来自于社会基层,活跃在基层,与民众关系密切。一方面,众多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义工或志愿者本身就来自农村和城市社区,掌握社会信息,了解民生需求并将这些需求汇聚到所在的组织。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往往通过亲力亲为的行动来体验生活、洞察民情,如观察、走访、慰问和调查等。这些方法有助于社会组织在第一时间内、大范围获取民生需求信息,真切了解民众的困难和需要。同时,社会组织具有较强的合作意识,善于建立合作平台,诸如广西八桂义工协会、广西公益联盟等社会组织形成的联合行动和行动网络平台等,在同行之间共享信息。这有利于将“碎片化”的民生信息进行拼接、整合而系统化,大大增强信息的效用。可见,社会组织对于民生需求及其变化敏感而真切,协同开展社会治理具有良好基础。

    社会组织是公共服务的递送者。强化公共服务是有效开展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从现实看,众多社会组织积极投身于服务递送以满足人们需求。这主要通过两条途径来实现:一是自发主动地利用募集资金向弱势群体提供补充性公共服务;二是作为政府的契约伙伴利用财政拨款提供外包性公共服务。无论是补充性还是外包性公共服务,社会组织的服务递送功能都得到社会的高度认可。其原因在于,社会组织递送公共服务具有服务种类多样化、服务内容个性化、服务方式灵活度高和服务需求回应性强等突出特点。从这一点来看,作为公共服务的递送者,社会组织有效弥补了政府无力或低效提供公共服务之不足。

    社会组织是诉求表达的传声筒。诉求的有效表达是民主社会的标准之一,也是有效开展社会治理的现实途径。人民群众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向国家表达利益诉求,经过整合的利益诉求转化为整体利益,并最终以法令或公共政策的形式得以维护和实现。在个体与国家之间需要一个传递利益诉求的纽带。除国家的制度安排之外,社会组织可以成为人民群众表达诉求的传声筒,即有效地汇聚和整合分散的、局部的利益诉求,再通过座谈、会面、听证、参政和议政等方式理性地向政府或有关方面表达。

    社会组织是公共冲突的调节器。化解公共冲突是有效开展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公共冲突往往直接或间接地关乎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公共福利,或深或浅地影响到公共利益的维护与实现。社会组织在调节公共冲突方面的作用从两个层面体现出来。一方面,具有底层优势的社会组织能够敏锐地洞察基层民众的需求、情绪和态度,扼杀可能引起冲突的“苗头”,起到预防作用。另一方面,在公共冲突爆发时,社会组织可以充分利用其灵活性快速而有效地作出回应,起到缓解作用,避免冲突进一步恶化。

    关键词:

    多策并举

    释放社会组织生存空间是发挥作用的前提,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是发挥作用的关键,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是发挥作用的保障。

    释放社会组织生存空间。影响社会组织生存与发展的主要因素仍然是体制。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组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管理”。这种“双重管理”使得社会组织“受控”有余而“发展”不足,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刻不容缓。2013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开始尝试社会组织分类直接登记,即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大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目前,除北京、上海和广东等发达省(市)之外,还有部分地区仍然要求社会组织挂靠业务主管单位。因此,需要加快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步伐,突破藩篱。在改革“双重管理”的同时,需要矮化社会组织的注册门槛,简化社会组织的登记手续,以进一步释放社会组织的生存空间。

    激发社会组织治理活力。管理体制的松动为社会组织施展才能释放了空间,而治理活力的激发还需要一揽子措施予以支持。一是促进社会组织之间的有序竞争。为此,可以尝试一业一地多会,打破行业协会商会的垄断局面;健全非营利领域的筹资市场和人才市场,用规则和能力激发竞争。二是引导社会组织的功能合理分化,形成信息发布、物资募集、专业支持(研究、评估、孵化和问责等)、服务行动等功能齐全而又运作有序的局面。三是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的去行政化步伐,理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四是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通过服务购买支持社会组织发展。五是搭建社会组织与营利性组织之间的合作平台,拓展社会组织的筹资渠道。

    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涉及意识、架构和制度三个层面。社会组织必须“树意识”即强化服务与责任(问责)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思想层面牢固构筑公益精神和服务理念,用以支撑管理者、一线人员和志愿者(义工)的行为。尤其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作为广大志愿者(义工)的精神支柱。组织架构和规章制度是体现服务与责任(问责)意识的载体。因而,社会组织必须“建架构”,即健全由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构成的内部治理架构,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条件的还可以设立顾问或咨询机构,为组织的发展出谋划策。同时,社会组织必须“立规则”,即围绕组织的使命、价值和目标,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人员招聘制度、志愿者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绩效评估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以进一步完善管理,更好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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