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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当追究刑事责任

 博浪星河 2015-09-23



  龙岩市永定区检察院近日对被告人邱某雄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这是该院首次对污染环境案件提起公诉。


  据悉,邱某雄于2014年5月租赁永定区培丰镇瓦窑坪煤矿东井口,擅自建造皮革厂,于同年7月开始生产皮革制品。皮革制品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水,按照环保的相关规定,这些废水应该要经过严格的处理才能排放。可这家皮革厂的废水并没有经过任何过滤,而是通过暗管排入废弃的煤洞或直接排入河里,造成当地严重水污染。


  发现这家皮革厂严重排污污染环境后,永定区环保局责令该厂立即停止生产,但该厂不听制止继续生产,直到2014年9月22日,才被环保局执法人员、公安人员强制关闭。经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污水取样监测,该厂车间出口排出的废水含有毒重金属铬。9月22日,记者跟随检察、环保部门再次来到该生产窝点,看到工厂的设备已经被拆除。尽管时间也过去了一年,可来到厂房里,空气中还不时有些刺鼻的味道扑面而来。


  “他这个行为已经构成的污染环境罪。这犯罪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刑修(八)后改为污染环境罪”永定区人民检察院生态资源检察科科长王永浩说。


  按照我国关于污染环境罪的法律规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含铅、汞、镉铬等有毒物质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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