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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制度

 笑容之如意吉祥 2015-09-25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资产处置的内涵与方式

从一般意义上讲,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无偿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资产处置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公开主要是指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公开交易的方式进行资产处置;公正是指按照统一规范的处置政策、处置程序进行资产处置;公平是指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给所有竞争者均等的机会。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1)闲置资产;(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出售、出让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资产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有形市场采取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资产处置。

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申报与审批

1)申报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置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财政局国资股提交资产处置申请,经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到国资股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2)评估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报损、报废的资产需评估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或技术鉴定,评估、鉴定报告书须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国资股核准或备案。

3)审批 财政局国资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4)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主管部门、财政局国资股的批复文件进行资产处置。处置批复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凭证和资产配置的依据。

5)备案 资产处置后,行政事业单位10日内将资产处置结果报财政局国资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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