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康德的意志概念的两个方面:实践理性和自由抉择

 昵称14979747 2015-09-28


  作者简介:江璐,哲学博士,中山大学哲学系讲师,广东 广州 510600

  内容提要:意志之实在性的奠基、自由之因果性的根据,是理解康德意志概念的关键。分析康德文本中关于“意志”和“自由抉择”的解释和阐述,并以此来梳理意志概念的不同意义层次及其在康德实践哲学中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可以勾勒出康德实践哲学中人的理性行动的结构。在人的行动中,目的性和因果性结构是其主要方面。康德目的性模式和传统的关于行动的目的论模式之间的重要区别,在于康德的实践理性自身即为其行动的目的,而不是像亚里士多德伦理学那样以一个外在对象为目的。

  关 键 词:康德/自由抉择/意志自由/目的论/因果性

  一、康德对“意志”(Wille)和“自由抉择(Willkür)的定义和区分

  现代哲学的“意志”概念建立在亚里士多德和奥古斯丁以及后来经院哲学对意志、抉择、理性和自由意志这些概念的讨论之上。现代“自由意志”概念主要表现于两个方面:1)承认有这么一个可以在完全具有意识的时候选择错误行动的能力;2)承认有意识地做出错误选择的能力是一种绝对的能力,不可再追溯到另一原因,这是判定做出错误行动的人完全对自己行动负责的基础。[1]在讨论意志自由时,要把它与行动自由加以区分。前者指没有外在的阻挡而能执行自己想做的行为,而意志自由指的却是没有内在逼迫,重点在于“自愿”。同样,自由抉择涉及的是后者,只有在思考到我们是如何做决定的时候,才会呈现出“意志自由”与理性之间的内在联系。当把意志看做一种绝对的抉择能力的时候,有哲学家认为具体的意愿是没有任何前提从无中生成的,但这不符合一般日常看法,也缺乏让人信服的解释。由此感性和理性就成为具体意志出发点的候选者。感性是遵循自然规律的,具有必然因果性,如以感性为出发点,意愿会处在自然法规的规定之下成为必定的,也就毫无自由可言。理性作为自由意愿的发起者的看法或许更加合理:意愿起始于理性思考,即理性对理由的权衡以及对感性冲动的克制。有了理性对意愿的预先规定,我们也就对我们的意愿以及随之而发的行动负有道德责任。既然有对不同理由的权衡和对冲动的抑制,我们的意愿也就有了多种可能性。然而具有多种选择并不是指两种同等程度的选择,而是指在更好和较差的可能性之间的选择。只有在不同可能性之间的选择才可能是由理性所引导的,因为在更好和较差的可能性中做选择需要理性的权衡和判断。这种由理性规定意志之自由抉择的模式并不与感性世界中所有发生均为自然规律之因果性所决定这一事实冲突,因为自然规律的因果链不能回答“出于何理由”的问题。负责给抉择提供理由的是实践理性。在决定行动的整体结构中,内在的部分是无法通过外在物质世界的因果法则所描绘的。①可见“自由意志”概念包含不同的、相互间具有特定的内在逻辑联系的意义层面。康德的“意志”概念包含了传统的“自发性”“自愿”“自由选择”和“理性”这些意义。“自律”则是他新添加的。“Wille”一词康德在特定上下文中分别表达其多层含义中的某一特定意义层面,他也试图讨论这些不同层面之间的联系。本文则要对此展开分析,并指出,刚才提到的理性到底是起到因果作用还是只是为行动提供根据的这个问题,在康德那里其实得到了一个解决方案:自由意志具有真实的因果性,但同时也有提供根据的功能。另外要考虑自由抉择在因果关系层面上面临的哲学问题:如内在的意志决定只是提供了一种说明“为何(出于何种理由)”的根据,然而却无法确定它在客观因果链中的地位,那么要问:意志抉择对我们的行动是否有具体的决定作用?如果理性所引导的意志抉择其实并没有任何实在作用的话,那该如何理解意志自由呢?这样的自由是否只是一种假象呢?对此,可在以下两个领域分析康德的文本:1)内在的理性考虑,以此确定某一特殊行动中的特定意愿;2)所确定下来的意愿与其在外在世界中行动之实施间的关系。首先要分析的是狭义上“意志”与“自由抉择”的区分和关联。

  1.康德对“意志”的定义和描述

  (1)“意志无非就是实践理性。……意志是一种能力,仅仅选择理性不依赖于偏好而做人做实践上必然的亦即为善的东西。”[2](2)“意志被设想为依据某些法则的表象来规定自己去行动的能力。”[3](3)意志被解释为一个具有理性的生物对它针对自己的行动的因果性的意识,或被直接定义为“有生命的存在者就其理性而言的一种因果性”[4]。(4)意志被描绘为一种欲求能力,也就是世界中某些自然原因中的一种,或那种按照概念起作用的原因;并且所有被设想为通过意志而有可能的(或必然的)一切,也就被称做实践上是可能的(或必要的):为的是把它和一种不是由概念所规定的(而是像在无生命的物质中由力学所规定的、或是在动物界由本能所规定的那样)原因所引起的效果之物理性的可能性(或必然性)加以区分。[5](5)意志还被解释为知性与欲求能力之间的关系:在理论认知中知性与对象有一种关系,然而知性与欲求能力之间也具有一种关系,即意志。如在纯粹知性(理性)通过对律法的单纯表象而变得具有实践性的时候,那么这个意志也就是纯粹意志。[6]

  2.康德对“自由抉择”的定义和描述

  (1)如规定欲求能力行动的基础是在欲求能力本身中,而不是在(它所追求)的对象中,这样的一个欲求能力是按概念来行事的,此时,它也就叫做一种按照心愿可做或不做的能力。如果它是与其行动之能力的意识联系在一起的,它就叫做自由抉择(Willkür);如果它没有与其相连的话,那么这个行动本身则叫做愿望。欲求能力的内在规定的基础,也就是说心愿,如在主体的理性中,那它就叫做意志(Wille)。意志也就是欲求能力,但不是同时从它与行动的关系方面来看(比如抉择),而是从规定决断来决定行动的这方面来看,并且它在自己之前没有其他的规定基础了,而是因为它能够规定自由抉择,就是实践理性本身。

  (2)在实践的理解中的自由指的是抉择能力(Willkür)不受感性动力的强迫。因为决断在生理意义上受影响(即通过感性的动因而受影响)的时候,它是感性的;当它在生理意义上能被决定的时候,它是动物性。人的抉择能力虽然是一种感性的决断,然而却并不是动物性的,因为感性并不让人之抉择能力的行动变成必定,而是人有一种能够不受感性动力的强迫而从自身出发来规定(自身行动)的能力。

  (3)就理性可以规定欲求能力而言,在意志下面可以包含有抉择,也可以包含单纯的愿望;能够由纯粹理性来规定的抉择,叫做自由的抉择。而那只能由倾向(感性动力,刺激)来规定的,是动物性的抉择。人的抉择是这样的:它虽然受到感性的影响,但没有被感性所确定,这样,从自身来看并不是纯粹的然而还是能由纯粹的意志来规定的。抉择自由也就是指其自身的规定不受到感性动力的制约;这是抉择自由的消极概念。其积极概念是:纯粹理性对自身而言为实践性的能力。这却只有在让每一个行动的准则都符合能够成为普遍律法的条件下,才是可能的。因为当纯粹理性在不考虑抉择的对象,而被应用在抉择上的时候,理性也就可以作为(制定)原则的能力(这里指的是实践原则,所以也就是制定律法的能力),由于纯粹理性没有律法的质料,而只是具有那种可以使得抉择之准则成为普遍律法,甚至成为抉择之规定的根基之最高律法的能力的形式。②

  我们在这把“Wille”固定称做“意志”,而“Willkür”称做“自由抉择”。维拉舍克区分了康德对“意志”和“实践理性”的两种着重点不同的用法:“意志”一方面指的是人具有理性的欲求能力,也就与“受理性引导的抉择”同义;另一方面指的是人之欲求能力的一个特殊方面,即理性的主动规定,在这层意义上“意志”与作为欲求能力的“抉择”有区分,后者是被动受理性规定的机制;“实践理性”一方面指的是受理性引导的自由抉择,即一种可以理性行动的能力,在另一方面指的是引导和规定行动的理性本身。“意志”、“自由抉择”和“实践理性”在这里均指同一能力,它们之间的区分仅为功能性。[7]直到《道德形而上学》康德才对“Wille”和“Willkür”进行明确区分。他强调了前者是内在决定程序中的一个要素,后者则是在规定实际行动时候的一个要素。可以说“Willkür”是连接实践理性和外界物理世界的桥梁。在这里要注意两点:1)与理论理性不同,实践理性不是一种综合的应用,因为它的应用没有感性因素参与,这一点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做出了阐述。[8]2)实践理性虽是一种纯理性的应用,却与外在的世界具有因果关联,而理论理性是不建立任何因果关联的。

  对理性的实践运用不可以是类似认知那样的综合,而必须处在纯粹理性概念的层面上。那自以为具有独裁地位的运用就是亚里士多德传统中以幸福为最高目的的伦理学,他把人的感受(幸福)作为理性的最后目标和标尺,把自爱的原则作为自由抉择的最高规定根基。后者的最高规定根基,在康德看来,却应当是纯粹实践理性,即意志。把感性对象作为自由抉择之最高根据的做法是超越性的,因为它把感性质料用来规定和它在性质上相异的理性能力,后果是把意愿的质料与律法联系在一起(因为伦理学是提供实践准则的学问),质料却是欲望的对象,以此来规定自由抉择,就出现了他律:自由抉择在这种情况下受制于自然规律,而意志则不是自己给自己制定律法,所施加的仅仅是要求理性遵循生理规则的条例。意志必须是以自身作为自我规定的根据,不处在自然的规定下,前一情况是内在的、自律的,而后者是超越的、他律的。

  与意志不同,自由抉择在康德那里是感性的。然而具有理性的人的抉择和动物的决定不同,不是通过感性条件而被必要地规定,而是自由的、可通过理性而出自意志的行动。Wille不受制于他者,是自我规定的源头,而Willkür受制于意志,也受制于感性。意志和“自由”、“自律”、“自发性”等概念紧密结合在一起。意志是制定最高准则的能力,而自由抉择则是按准则做出选择的能力。意志是自律性的,而抉择是他律性的,因为前者并不受到任何理性之外的因素的影响,而后者受感性条件的影响和规定。③

  至于对意志作为一种关系的描述,这里的“意志”其实指的是“意志的规定”。对意志作为一种欲求能力的规定有两种:质料性的意志规定和形式性的意志规定。质料性的意志规定为意志的后天驱动力,而形式性的意志规定则是意志的先天原则。然而质料性的原则并不是指身体性的、感性的原则,而是指意志所欲求的对象这一原则,比如,他把意志的质料阐释为“意志的对象”[9]。形式性的原则是无内容的,仅体现了理性立法的形式,即“准则之普遍性的实践律法”。在这里也就是要把与知性世界相联系的理性设想为可能具有效应的,也就是说对意志起规定作用的。只有形式性的意志规定才是自由的。纯粹知性(即纯粹理性)与欲求能力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这样的一个规定的形式,这个形式是具有客观实在性的,因为它在先天的道德律法中就如同一个事实一样被给予了。“意志”这个概念中已包含了“因果性”这个概念,而在“纯粹意志”这个概念中则已包含了“藉着自由的因果性”的概念,即一种与自然因果性相区分的因果性。由于因果性也就是理性实践性的体现,而理性的实践性是在单纯表象到一个律法时出现的,则这个律法即是引起这种因果性的根基,同时它通过对欲求能力的规定而引发了这种因果性。这样,道德律也就是意志的核心。在意志直接受到道德律规定的情况下,人的行为则为道德的。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