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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借款是公司借款还是个人借款?贷款资讯-好贷网

 gengjq 2015-09-29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借条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无公司印章,或者既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同时又加盖公司印章的情形,此时应当如何认定借款人?近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案件时认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主体的认定,应当结合借条落款、出借人意思表示以及还款过程综合认定。

  黄某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2009年9月8日,黄某所在公司和黄某本人向孙某借款10万元,黄在出具借条的借款人处签名并加盖了公司印章。2010年7月至9月间,黄先后归还孙3万元,其余借款逾期未还。为讨要借款,孙某将黄某及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债。

  承办该案的法官介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作为公司的代表人,代表公司从事经济活动。并且,与一般公司代理人不同,法人因其代表人身份系法律规定授予,签订合同时,无需公司另行出具授权书授权。由此,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应当具有同等效力,都是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有效形式。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未加盖公章但属于企业职务行为的,债务应由企业承担;以个人身份签署借条的,属个人行为,债务由个人承担。本案中借条上的借款人处,有黄某的签名和公司印章,且孙某在借款时,亦认为是两被告共同借款,因此应当认定黄某及其公司是共同借款。据此,法院判决黄某及其公司共同归还原告借款7万元。

  法官提示:作为与法人交易的相对方,虽然法律规定了合同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公司盖章同样生效,但还须尽可能地要求对方同时签字和盖章;作为对外签订合同的公司法人,应妥善保管公章,确保公章在使用时与意思机关形成的意思一致,并对外做好适当的披露工作,以使第三方能够了解法定代表人等机关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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