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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制度

 笑容之如意吉祥 2015-09-29


 

为了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进一步规范财政管理行为,全面落实《预算法》、《会计法》及《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有效促进我县经济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财政监督检查制度。

一、财政监督检查范围:

(一)县直各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执行财税法规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的情况。

(二)县本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编报情况。

(三)县本级财政收入、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制度、银行账户清理、“小金库”清理、会计信息质量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行政性、事业性经费监督检查,各项专项支出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等。

(四)开展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

(五)负责财政部门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

(六)受理和查处有关财经纪律违规、违纪案件等举报事宜。

(七)根据局领导安排或上级财政机关授权,开展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工作,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财政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方案,确定监督检查方式和方法、范围和内容、年度和对象。

(二)根据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方案确定检查时间和项目,并组成检查组,检查人员应在法定人数2人以上。

(三)按法定时限向被监督检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四)实施检查时,检查工作人员应按要求出示《行政执法证》。

(五)检查结束,应及时按要求提交《财政检查报告》,并由被检查单位加盖印章、单位负责人签字,依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政违法事实,对查出的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检查组长进行初审,之后报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审核。

三、财政监督检查相关时限:

(一)监督检查股实施监督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二)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主要领导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局领导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三)被查单位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监督检查股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回复函)。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四、被检查单位需提供资料:

(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银行对账单等。

(二)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和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相关业务数据等电子文档。

(三)银行账户开设情况。

(四)审计机关、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与检查有关的文件及财务资料等。

五、处理与决定:

(一)对查出的违规、违纪行为由检查组提交处罚处理决定,报局领导审核签字后,及时下达处罚处理决定书。

(二)监督检查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检查单位对处罚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议。在复查或复议期间,原处罚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违规、违纪行为查处时,如需要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曝光警示的,报经局领导审查同意后,交由新闻媒体进行曝光警示。

六、财政监督检查处罚处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十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下列情况实施监督: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2、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三)《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法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有关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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