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少好心办坏事,不如扭转立法依赖思维,通过设立提示标志、寻求市场对接、加强教育引导等方式,激发市民的规则意识、公共伦理,都是不坏的治理选项。 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车身距离路牙石的距离为30厘米,否则将可能面临50元的罚款。去年初,徐州交警支队执行这项规定,但“因为老百姓意见大,目前处于半停滞状态,只有特别严重的才会处罚”。南京交管部门表示,暂未就靠边停车距离实施查处及处罚。 显然,“停车距离超30厘米或遭罚款”就属于立法者自作聪明的鲜活案例。即便驾考中有“紧贴右侧车道停车”的渊源,尽可能紧贴有缓解停车拥堵等诸般好处,但尺度到底是多大,执法到底靠什么标准丈量?较之立法冲动似乎缺少些立法准备。事实胜于雄辩,执法“夭折”的原因很多,首要还是操作性和公平感的预期落差。毕竟,除少数随意停车外,超限违停多因车辆宽度不一、停车技术差异等非恶意主因,正如车友吐槽,“30厘米距离靠肉眼估算难显公平”。 依法治国需要立法兜底,但随意立法无助法治进程。首先,浪费立法资源。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一项法律法规(包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从动议到起草、从论证到试行,需要相当一段过渡期,需要投入相当的行政和社会成本,包括执法过程中的操作成本。如果不能立足实际、审视短板,以科学态度和严密逻辑对待立法工作,不仅会导致立法资源的浪费,更会引发执法争议,增加后期成本。 其次,消解法律权威。人们将不动脑筋、拍脑壳决策的干部戏称为“三拍干部”之一种。若地方立法权被随意发挥,亦会诞生出不少拍脑袋决策的法规。因此,在行政立法过程中,特别是涉及行政处罚的关键部位,务必杜绝以罚代管思维,否则,拿刚性的法条当万能钥匙,甚至当敷衍责任的挡箭牌,必会因懒政之举而折损法律威严,追究因有法难依让其沦落为纸面上的权威。对此,只有通过“立法后评估”程序,减少执法冲突,才能及时完成法律的自我修复。 “30厘米”考验立法技术更考验治理思维。慎用“法权”并不妨碍社会治理,但以此项立法出于规范停车以治理拥堵的良好初心,为了减少好心办坏事,不如扭转立法依赖思维,多尝试以行政、经济乃至税收等“准法治”杠杆,通过设立提示标志、寻求市场对接、加强教育引导等方式,激发市民的规则意识、公共伦理,都是不坏的治理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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