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

 QQ大家书馆 2015-10-09

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

 

劳动者主张权利获支持

 

迎泽区人民法院 乔守忠

 

案情简介:原告某报社系事业单位,被告张某于200012月开始在原告处工作。20054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原告聘用被告从事排版工作,合同期限为3年,从200551日至2008430日。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继续在原告处工作至2009826日,之后被告离开原告处。被告称其离开原告处是因为单位领导于2009824日口头辞退了被告;原告则称,单位领导于2009824日就工作问题找被告谈话,被告说自己早就不想干了,从826日开始再没有来上班。被告于20099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确认被告与原告已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2、原告支付被告双倍工资25049.14元及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的双倍工资;3、原告支付被告加班费4841元;4、原告为被告缴纳2000年至2009年的社会保险费或者赔偿被告等额费用;5、原告承担仲裁费用、律师费300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1、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2、原告支付被告200851日至2009826日的双倍工资20149.12元;3、原告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给被告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相关手续;4、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事项。

原告诉求: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不服太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一、在2005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并非《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既然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就不能将原告与被告于20054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认定为“用工之日”。所以,太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合同终止后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对法律的误解与错误适用。二、同理,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双倍工资20149.12元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不用支付被告双倍工资20149.12元。

被告答辩:原被告双方于20055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430日合同到期,该劳动合同关系至此终止。自200851日起,新的劳动关系已经建立。从这一天到双方发生纠纷之日已有一年零四个月的时间,故太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与被告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支付被告双倍工资20149.12元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09826日解除,双方无须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原告支付被告从200861日起至2009826日止的双倍工资23274.81元。三、原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被告缴纳从2000121日起至2009826日止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并办理相关手续。四、原告不需支付被告加班费四千八百四十一元及仲裁费、律师费三千元。

法官说法:一、关于是否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及应否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从2008430日聘用合同到期后起,至2009826日被告离开原告处时止,被告仍在原告处工作,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视为双方从200951日起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关于其离开原告处是因为原告口头辞退了被告的陈述,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被告离开原告处应认定为离职。被告于2009826日离职,系以其行为作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双方已经形成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自此解除,故对被告要求与原告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二、应否支付双倍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因原告从200851日起至2009826日止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应支付被告200861日至2009826日的双倍工资。原告对给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办理相关手续无异议,本院按照被告在原告处工作的时间对被告的此项主张予以支持。三、其他问题。被告主张的加班费、仲裁费、律师费已当庭表示放弃,本院不再考虑。

案例警示:20081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以及不签订或者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有明确规定,但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庭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类似不签订或者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仍然不少。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无论用人单位找出什么理由,不签订或者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都是违法的,都是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希望类似案件能引起广大用人单位的重视,不要重蹈覆辙。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