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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夏日windy 2022-03-17

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李某与陕西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书面劳动合同,往往是劳动者与公司产生劳动争议时最有力的证据。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加强,大多数劳动者都清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拥有主张双倍工资赔偿的权利,但往往会忽略了双倍工资本身受到仲裁时效限制的法律规定导致无法维护自身权益。下面就为大家梳理双倍工资仲裁时效计算方式,为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提供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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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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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年7月,李某入职某公司西安分公司担任财务。2018年10月31日,某西安分公司注销登记,李某仍在该单位继续工作。

2018年7月3日,某旅行社成立。某旅行社和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实际业务和人员受同一公司指导。2018年11月1日起,李某在某旅行社开立账户缴纳社会保险,在职期间,其平均工资为3100元。2020年3月28日,李某与某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柯某共同签字确认《某公司西安分公司截止2014—2019年12月汇算明细》,确认某旅行社尚欠李某工资222286.83元。后2020年4月,某旅行社向李某转款222286.83元。2020年4月12日,李某向某旅行社提交《辞职报告》,载明:“现由于个人身体原因希望暂离开公司,希望领导批准。”

2021年4月9日,李某就涉案相关劳动争议事项向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该委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碑劳仲案字(2021)第59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李某不服该通知,诉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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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   仲裁时效   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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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应为:一、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2018年7月3日至2020年4月12日扣发工资。二、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三、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四、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社会保险损失。
关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2018年7月3日至2020年4月12日扣发工资的问题。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报酬。本案中,2018年10月31日,某公司西安分公司注销登记,原告仍继续工作。2018年11月1日起,原告在被告开立账户缴纳社会保险。故应认定原、被告之间于2018年11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原告在职期间,被告向原告实发平均工资为每月3100元。原告虽主张其工资应为5000元,但没有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原告自2018年11月1日入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实。原告对于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至迟应当于入职满一年即2019年11月1日之后的一年之内提出,而原告于2021年4月9日才提起涉案仲裁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因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本案中,关于原告的离职原因,原告自述系被告强迫其离职;被告则主张系原告自动离职。但依据被告提交的《辞职报告》显示,原告系主动离职。因此,应当认定原告的离职系其个人原因,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社会保险损失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被告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经为原告办理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故原告的情形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因此,原告提出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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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观点

针对上述案例中的双倍工资仲裁时效问题,最高院民一庭的观点为,既然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利被侵害之日,对此,判断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二倍工资请求权被侵害之日,应结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2款和第7条的规定进行理解。因为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与用工的起始时间密切相关,而仲裁时效起算点则是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权利仲裁时效的起始点,其确定与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密切相关。据此,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应区分不同情形进行确定。由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一种状态的持续,因此,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自此种持续状态的终止或结束时起算。基于该种状态终止情形的不同,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起算点确定亦存在差异,对于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状态的终止事由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故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自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次日起算。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的一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算。而对于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由于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此种情形的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自用工之日满1年的当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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