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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

 QQ大家书馆 2015-10-09

 

不签劳动合同 支付双倍工资

 

本网记者 陈伟 通讯员 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更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如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民三庭审结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被告何某于2006920200935在原告某公司工作,月工资为1500元。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原告某公司向被告何某支付了2年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此后,被告何某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原告某公司支付被告何某20082月至20093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6500元。原告不服仲裁委裁决,认为其录用被告后,开始未订立劳动合同。2008130日原告与包括被告在内的部分职员签订了劳动合同。20093月,因被告不同意我公司对其岗位的调整,提出自动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于35进行了补偿工资、交接工作。交接单上注明将劳动合同等个人信息交付被告。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存在并合法有效,不应支付双倍工资。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且该合同在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时已由被告拿走,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被告要求维持仲裁裁决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支付被告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一万六千五百元。

评析启示:

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双方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针对争议焦点,原被告各自向法庭提交了证据,原告单位称,2008130与包括被告在内的部分职员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劳动合同书,但该劳动合同并非被告何某与原告单位之间所签,而是另外一名职工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也不属于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情况,对原被告之间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虽称其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也跟此合同一样,而该合同在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时已由被告拿走,但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此事实,故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原告单位因未与劳动者何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何某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被称为是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其在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对劳动关系调整的重要性可见一斑。更加侧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并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出发点,而守法、诚信对于劳资双方是相互的义务。结合本案,作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与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既保证了单位的长期用工稳定及持续健康发展,又保障了劳动者的切身权益,免除其后顾之忧,建立起一种和谐的劳动关系,也会避免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优化管理制度,防范风险于先,才有稳定的持续的发展空间。违反法律的代价,就是接受法律的惩罚,但更重要的是一种价值取向,双方能够建立一种稳定的,和谐的关系是制定并实施法律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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