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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创新“唤醒”庭前证据交换 谢新旭

 昵称1288665 2015-10-11

    要从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两方面入手,以调动法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适用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唤醒”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笔者查阅近几年大量的普通民事诉讼一审案件庭审笔录发现,几乎所有的证据较多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即使法庭调查程序进行了两次、三次,合议庭或者承办法官几乎无一例外地没有适用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俨然成了“休眠”制度,亟待以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将之“唤醒”。

    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是指对于证据较多或者疑难复杂的民事案件,应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主动而为,在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主持下,当事人各方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相互交换证据的一项制度。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最早可以追溯至200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此后,经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之发展完善,建立了基本完备的制度体系。

    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积极意义有四点:一是有助于当事人各方相互了解对方主张与拥有的证据,让各方当事人知己知彼,便于平衡利弊,促使当事人之间取得共识,进而相互谅解。二是有助于调动当事人举证积极性,促使当事人积极收集证据、提供证据,树立强烈的证据意识。三是在由法官或者其他人员主持庭前证据交换情况下,可以将合议庭其他成员从繁琐的诉讼程序中“解放”出来,以便处理其他事务或者案件,从而节省诉讼资源。四是有利于法院抓住争议焦点,精准判断是非,节省开庭时间,提高诉讼质量和效率。当然,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也有其弊端:一是增加了诉讼环节,操作不当可能影响法官工作绩效。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到位前,现行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下,法官几乎包揽了所有审判活动,无论是否适用此项制度,证据交换工作都由法官负责,因此,在法官看来,与其庭前证据交换,还不如“一步到庭”更节省时间与工作量,退一步说,即使“一步到庭”的庭审活动无法完成举证质证,还可以再次开庭。因为庭前证据交换的准备工作与其后的庭审准备工作基本相同,该工作仍然需要法官来做,无形中增加了工作量;如果将庭前证据交换纳入庭审中的法庭调查,则就不至于重复做准备工作。二是增加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来往法院次数,从而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代理人的代理成本。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尤其是代理人的角度考虑,庭前证据交换是不经济的诉讼行为,当然缺乏申请庭前证据交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两个弊端也是导致庭前证据交换制度适用率较低的主要原因。

    那么,如何才能提高庭前证据交换适用率,以减轻法官负担、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呢?笔者以为,这必须从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两方面入手,以调动法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适用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唤醒”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在制度创新方面,应当将当前正在进行的法官员额制改革与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建立有机联系,通过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分工负责与指挥和被指挥关系推动庭前证据交换制度适用力度和强度。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内涵之一是建立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的职能分工机制,即将审判事务承担者由法官、书记员二主体承担改变为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三主体承担;将原来由法官承担的诸如调查、调解、召开庭前会议、主持庭前证据交换等工作交由法官助理承担,法官则专注于庭审、研究案情与裁判等核心工作。在法官、法官助理分工负责的模式下,庭前证据交换变成了法官助理的工作内容之一,法官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证据交换从庭审程序前置于庭前环节,且法官也不需要为庭前证据交换做一些相关的事务性的前期准备工作。如此,法官适用庭前证据交换的积极性就调动起来了。法官助理是法官的业务活动助理,在业务上既有自主性,也有对法官的依附性,法官指示法官助理主持庭前证据交换程序的情况下,法官助理理所当然地应自主地主持庭前证据交换,从而也能减轻法官负担。如此,法官何乐而不为?

    在机制创新方面关键是要抓住“互联网+”的发展机遇,即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构建要树立“互联网+”意识,将庭前证据交换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利用“互联网+”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便捷服务,降低诉讼成本。其基本思路如下:庭前证据交换所交换的证据不应仅仅限于纸质或者其他材质的证据材料,而可以是通过微信、QQ等其他电子方式传输的上述证据材料的图片、语音、视频等,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电子签章方式予以确认,从而免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来往法院的奔波之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随时随地审读其他当事人所交换的证据材料,从而最大限度节约时间与诉讼成本。如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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