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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金色童年0405 2015-10-11

   2013年3.15,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播出了《“营养快线”被山寨为“营养怏线”娃哈哈将追责》的报道。各地工商部门开始查处由长沙哈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或者许可他人生产的、商标为“营养怏线”的豆奶饮料产品。我地也查处了一起案件,基本案情是:办案单位扣押了本地个体工商户曾X经营的、从成都X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标有“营养怏线”的、商品名称为原味豆奶450件,五谷养生豆奶13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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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养快线”和“营养怏线”都是合法注册商标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营养快线”商标的注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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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营养快线”商标,注册在32类商品上,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是:啤酒、果汁、水(饮料)、蔬菜汁(饮料)、果汁(饮料)、无酒精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碳酸饮料、植物饮料、豆类饮料


   长沙哈旺食品有限公司“营养怏线”商标的注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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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怏线”商标核定使用在29类商品上,核准使用商品的范围是:豆奶、牛奶替代品成都X食品有限公司是长沙哈旺公司许可使用“营养怏线”商标的生产企业。

     由此,哈旺公司“营养怏线”商标是否侵犯了哇哈哈公司“营养快线”注册商标的问题,办案单位内部发生了分歧,焦点在:哈旺公司使用商标是否超越了核准商品的范围?

    二、各方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营养怏线”侵犯了“营养快线”的商标权。理由是:一是“营养怏线”商标的字体与“营养快线”高度近似,容易使人混淆;二是按照轻工行业标准《植物蛋白饮料 豆奶(豆浆)和豆奶饮料》(QB/T2132-2008),证明豆奶与豆奶饮料是有区别的,标准规定:“豆奶以大豆为主要原料,可添加食糖、食盐,不添加食品辅料。加工制成的产品蛋白质含量g/100ml2.0;豆奶饮料以大豆及大豆制品为主要原料,可添加其他食品辅料加工制成的。”从被扣押的“营养怏线”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上可以看出,该商品不经添加有其他食品辅料、添加剂,且蛋白质含量≤1.0;由此可以判断:当事人销售的“原味豆奶”、“椰子味豆奶饮品”均是豆奶饮料而非豆奶,而使用“营养怏线”商标的范围只能是豆奶、牛奶替代品。生产、销售豆奶饮料就超越了商标核准使用的范围,侵犯了哇哈哈公司“营养快线”核准在32类“豆类饮料”商品的商标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营养怏线”不构成侵犯“营养快线”商标权。其理由是:首先、“营养怏线”和“营养快线”都是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且“营养怏线”商标的使用也并未超越核准商品的范围。

哈旺公司“营养怏线”商标国际分类29类商品的范围是:

第二十九类:肉,鱼,家禽及野味,肉汁,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和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注释】
第二十九类主要包括动物类食品,以及日用或贮藏用的蔬菜及其他可食用的园艺产品。
本类尤其包括:
——奶饮料(以奶为主)
本类尤其不包括:
——某些植物类食品(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
——婴儿食品(第五类);
——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第五类);
——色拉调味品(第三十类);
——待孵蛋(第三十一类);
——动物饲料(第三十一类);
——活的动物(第三十一类)。

在【注释】中的“奶”不仅仅是指牛、羊奶(乳),也包括椰奶、豆奶等奶产品。“营养怏线”商标注册证核准使用的商品为“豆奶、牛奶替代品”,按照【注释】就应当包括了“奶饮料”,因此,哈旺公司生产、销售“营养怏线”豆奶饮料并没有超越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其次、哇哈哈公司“营养快线”商标核准使用在32类商品的范围不包括豆奶及豆奶饮料。

娃哈哈公司“营养快线”国际分类32类商品范围是: 

 第三十二类 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制饮料用的制剂

【注释】
第三十二类主要包括不含酒精的饮料及啤酒。
本类尤其包括:
——无酒精饮料。
本类尤其不包括:
——医用饮料(第五类);
——奶饮料(以奶为主)(第二十九类)
——以咖啡、可可或巧克力为主的饮料(第三十类)。
    从国际分类29类、32类的商品范围看,并不存在交叉问题。娃哈哈公司在32类商标注册证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有“豆类饮料”,按照32类【注释】就不包括29类的“奶饮料”,也就不应当包括豆奶饮料。因此,“豆类饮料”并不包括豆奶饮料。因此,第一种意见是将“豆类饮料”自行解释为“豆奶饮料”是错误的,何况哇哈哈公司从未生产过豆奶饮料。哈旺公司“营养怏线”的豆奶产品并不侵犯哇哈哈公司“营养快线”的商标权。本案应当作销案处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不是商标是否侵权问题,而是哈旺公司将豆奶饮料冒充为豆奶的问题。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植物蛋白饮料 豆奶(豆浆)和豆奶饮料》(QB/T2132-2008,蛋白质大于2g/100ml,且不添加食品辅料的叫豆奶;低于2g、添加有其他食品辅料的是豆奶饮料。而本案扣押的450件“原味豆奶”、“五谷养生豆奶”蛋白质含量只有0.71.0/100ml,并添加有食品辅料和添加剂,只能叫“豆奶饮料”,而不能称为“豆奶”。因此,生产厂家将“豆奶饮料”标示为“豆奶”,造成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误解。

     最后,办案单位采纳了第三种意见,认定本案当事人经营的“原味豆奶”、“五谷养生豆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构成销售的食品与其标签载明的内容不符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

        三、思 考:

    中央电视台连续播出娃哈哈“营养快线”被哈旺公司“营养怏线”山寨的节目,但并非法律分析,媒体的提法是不准确的。而两种产品被消费者误认确是事实,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呢?


   (一)哇哈哈公司生产的牛奶饮料与哈旺公司的豆奶饮料发生了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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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娃哈哈公司除了在32类商品上注册了“营养快线”商标外,在29类商品上同样注册了“营养快线”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是:肉、鱼制食品、水果罐头、蜜饯、腌制蔬菜、牛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牛奶制品、果冻、果仁、精制坚果仁。


   由此,哈旺公司注册在29类商品上的“营养怏线”豆奶及豆奶饮料,与娃哈哈公司注册在29类商品上的“营养快线”牛奶、牛奶饮料发生了混同。首先是产品类似,都属于奶饮料;其次是商标近似,特别是“营养怏线”的“怏”字,与“营养快线”的“快”字是非常近似,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是难以区别的。由此,发生了混淆的纠纷。但是,哇哈哈公司与哈旺公司都持有合法、有效的商标,且都没有超越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因此,不存在侵权问题。

    (二)有仿冒包装装潢的问题存在。由于哈旺公司在全国各地都有许可他人使用的“营养怏线”商标,有的被许可人利用两个商标近似的特点,故意仿冒哇哈哈公司的包装装潢,使得商品的混淆更加严重。对这类问题应当针对被许可的生产的企业个案认定和处理。

    (三)注册不当问题。国家商标局在类似商品上核准使用近似商标,造成纠纷,属于注册不当。娃哈哈公司取得29类商品“营养快线”商标证是在2009228日,哈旺公司取得29类商品“营养怏线”商标证是在2011107日。按照注册在先的原则,哈旺公司在29类商品上的“营养怏线”商标注册不当。这是造成纠纷的根源。尽管造成注册不当有多种多样的原因,仍然有解决的办法。首先,哇哈哈公司可以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不当的“营养怏线”商标;其次,国家商标局依职权认定注册不当,裁定予以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哈旺公司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哇哈哈公司也可以采取与哈旺公司协商,购买“营养怏线”商标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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