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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才算工伤,你真的知道吗?(二)

 ljh7099 2015-10-12
出差期间突发疾病属不属于工伤?


【案情回放】
阿呆根据单位安排出差,当晚在一家招待所休息,准备次日参加单位组织的维修工作。次日6时许,同事发现李某靠在床头不省人事,急忙通知120急救中心及公安部门。医护人员赶到现场,确认李某已死亡。当日,公安部门作出尸检报告,认定李某为心脑血管疾病导致猝死。
阿呆所在单位向人社局申请认定阿呆为因工死亡。人社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阿呆的家属不服,将人社厅告上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阿呆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判决驳回阿呆家属的诉讼请求。阿呆家属不服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阿呆因公出差在招待所休息的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可以认定工伤的相关规定,应认定工伤。
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1款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第5条第2款规定,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今后审理这类“因工外出期间”案件,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解读】
1、法律中规定在工作中因“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阿呆出差是受单位指派,所以也是在工作期间内;阿呆的心脑血管疾病属于“突发疾病”。两个条件都符合,所以应当认定为工伤。
2、什么样的病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突发疾病”?
“突发疾病”应从广议上理解,应为发病前本人不知自己患有疾病,发病前未进行过任何针对疾病的治疗,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疾病突然发生的情形。除此之外,还应包职工患有先天性疾病、间歇性疾病、慢性疾病或其他已彰显症状且职工本人也已知晓的疾病。
一般将突发疾病认定为“视同工伤”。只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以较快的速度发作,并导致了职工在岗位上死亡或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就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突发疾病”的情形。
退休人员反聘受伤属不属于工伤?

【案例回放】

阿呆今年已年满62周岁了,无奈家里没有经济收入,难以维持家用,在好心人的帮助下在酒店做一些杂活。在工作的时候,阿呆被前来吃饭的客人赵某撞倒后摔伤。阿呆提出进行工伤认定,但该酒店以“阿呆到酒店工作时的年龄已达62岁,超出法定60周岁的退休年龄”为由,认为不属于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故不应该进行工伤认定。退休人员返聘受伤能否进行工伤认定?

【法律解读】

应该认定为工伤。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有劳动能力的人参加劳动应受法律保护。国家的有关法规,也没有将超过退休年龄的人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阿呆在上班期间被人撞倒导致摔伤,属于意外事件,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阿呆可以申请认定工伤。

上班时间上厕所摔伤算不算工伤?
【案情回放】
阿呆在厂区内上厕所解便,不小心脚下打滑,摔倒在厕所地板上并昏厥过去。几分钟后被同事发现,送往医院后接受检查和治疗。经过诊断,阿呆头部受伤并有轻微脑震荡,左手骨折。公司认为在厕所摔倒是阿呆自己的事情,不认为是工伤。因此没有提起工伤认定。阿呆的老父亲便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认定结果是——“上厕所”是私事,与本职工作无关,认定阿呆的情况不是工伤。阿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重新作出认定。一审法院支持了阿呆的主张。劳动局不服,再向中院上诉,最后,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劳动局的认定没有体现出《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因此中院判决驳回了上诉,责令对何某的死亡性质重新认定。
【法律解读】
任何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上厕所”是劳动者人身不可分离的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是其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伤亡,并非与正常工作无关,应当认定为工伤。
实习生发生意外算不算工伤?

【案情回放】

阿呆6月份从青海医学院毕业,同年8月份在某中医院临时做实习生的工作,协助医生进行换药、写病历、开处方等。在一次卫生大清扫中,阿呆为医生值班室擦玻璃时,不慎从2楼值班室窗口摔了出去,腿部严重骨折。阿呆父母要求认定工伤,而中医院以甲为实习生为由认为不属于工伤,只是普通的民事损害,不予兑现工伤福利待遇。实习生不符合《劳动法》中的劳动者身份,实习生在工作中受伤算不算工伤?

【法律解读】

应该认定为工伤,实习生阿呆与某中医院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我国法律目前虽然还没有大专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按工伤认定处理的明文规定,但这种认定符合国务院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宽泛工伤范围,同时也符合建立健全的劳动保险保障机制的要求。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什么才是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案情回放】
阿呆下班后,没有直接从公司回自己的宿舍,而是乘车往父母的住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阿呆身体多处受伤,而阿呆的女朋友在下班期间准备买菜到阿呆父母中时因为路滑而摔倒,导致手腕骨折。阿呆和他的女朋友是否属于在“上下班途中”?是否属于工伤?
人社局对此作出了不同的认定,人社局认定阿呆的情况符合工伤情形,而他的女朋友的情况则不属于。
【法律解读】
根据最高院的解释,四种情形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因此,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而阿呆女朋友下班买菜的路线虽然属于合理的“上下班途中”,但造成事故的原因是自己摔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



文章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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