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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常见证据问题

 lgzlawyer 2015-10-15

作者:朱海斌

来源:第一辩护


经济犯罪案件常见证据问题

证据是刑事诉讼活动的灵魂,是贯彻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始终的核心问题。所谓经济犯罪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能够用来证明经济犯罪事实的材料。经济犯罪案件由于其所具有的专业性、复杂性、智能性、隐蔽性,对证据审查的要求更高,需要办案者具备更强的法律素养、专业知识和办案技巧。以下笔者试谈本人对经济犯罪证据质量中常见问题的几点思考:

一、经济犯罪证据的特征

经济犯罪证据除必须具备传统刑事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外,有其自身特点。

1、序列性

发生在市场经济过程中的经济犯罪受经济活动运行程序性的影响而使其证据表现出序列性特点。如非法经营犯罪的买卖流程仍旧遵循一般的市场交易规则,形成招揽客户-接受订单-发货-收取货款等系列证据。
2、对偶性

经济犯罪的证据经常成双成对出现,如行贿犯罪证据与受贿犯罪证据,彼此之间能够相互印证。

3、差异性

经济犯罪活动的证据与正常经济活动相比存在的巨大差异通过证据得以表现出来。如挪用资金犯罪中被告人违反正常财务审批制度的证据。

4、专业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犯罪案件日趋专业化、智能化,如办理非法经营黄金保证金案件,需要承办人了解国际贵金属期货交易规则;办理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类案件,则需要承办人了解上市公司股权的收购、并购规则及相关专业术语。

5、言词证据易变性

与传统刑事犯罪不同,经济犯罪案件中对于同样的经济活动往往可以根据言词证据的不同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各方当事人出于自身考虑对同一客观事件的表述也存有很大差异,即便前期固定的言词证据,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也会在后期发生很大变化,需要慎重审查、分析。

6、书证性

经济犯罪案件中的物证、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形式相对较少,目前经济犯罪中大量的证据以账册、合同、借条、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形式存在。

7、电子性

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越来越多的经济犯罪证据以电子邮件、光盘、网上聊天记录、MAC码、IP地址等电子形式存在。电子证据已被作为单独的证据种类。

二、经济犯罪案件证据常见问题

1、忽视被告人合理辩解及对罪轻证据的收集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但由于受传统观念及考核导向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办案人员侧重于收集有罪证据,对罪轻证据及被告人合理辩解不够重视。

2、对法定、酌定证据的收集不细致

实践中,法定、酌定情节证据对于公诉及审判机关量刑至关重要。而个别办案人员重视对案件事实的取证工作,却忽视对自首、立功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证据的收集。如某起信用卡诈骗案件材料显示被告人系在家中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笔录中也供述是在家中被抓获的,公诉人遂在起诉书中不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而实际情况是警方上门抓捕时当事人不在家,被告人妻子遂电话通知其,被告人闻讯主动回到家中后被侦查员带走的。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被告人在辩护人仔细询问下提及此事,最终法院认定了自首。

3、证据间存在重要矛盾

辩方的工作好比拆房子,抽走房子关键部位的几根柱子,找出整个证据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发现证据间的相互矛盾之处,动摇控方证据体系。当前辩护人主要通过阅卷在控方形成的证据体系中寻找漏洞及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在庭审中利用控方收集的多个证据之间的矛盾点否定证据的真实有效性。

某起诈集资骗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因参与赌博欠下巨额债务,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做生意、买房等名义,以支付高息为诱,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案件审查中发现,对于借款、还款的具体金额,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与相关借条等书证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办案人员未结合涉案资金流向的查证工作排除上述矛盾点,主观地采信被害人陈述。

4、对涉案金额的认定不严谨

涉案金额是决定案件罪与非罪以及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通过降低涉案金额达到辩护的效果是常用的策略。在计算犯罪金额时,尤其当涉案金额处在量刑临界点时,必须格外慎重,对被告人提出的合理辩解要认真对待。

如某起非法经营案件中,被告人使用某公司名下的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非法开展信用卡套现业务。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其犯罪金额为人民币500余万元,认定依据是被告人手工帐册及POS机交易记录、银行资金流水等书证,具体金额是由司法审计得出的。辩护人经阅卷发现如下问题:(1)对套现客户的抽样取证大量集中在某几天,抽样取证日期分布不合理;(2)何某在某日前后的交易习惯(试刷金额)存有较大差异;(3)多笔POS机交易记录套现金额与银行出帐记录不匹配;(4)多笔POS机交易记录与手工帐册记录不匹配。而交易金额500万元是此类案件是否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对量刑影响很大,辩护人阅卷后也出具法律意见书提出诸多辩护意见。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发现,此现象是被告人之前使用另一台POS机造成。至此,本案犯罪金额需要重新计算。此后,辩护人提出了多笔交易并非何某本人实施及多笔交易系重复计算等合理辩解。最终审判机关实事求是的予以采信,降低了犯罪金额。

5、取证方式不规范

(1)主体不规范,经济犯罪案件中,最常见的问题是取证主体不规范,如侦查员对非司法人员收集的言词材料不加转化直接使用。如将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向付款单位了解情况形成的所谓 “询问情况”直接作为付款单位人员的证言使用。

(2)取证程序不规范,程序瑕疵是审查起诉中发现的最常见的问题。如同一办案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内重复出现在多份讯问、询问笔录的签名中;侦查员一人讯问、询问;不同时间的笔录大量雷同;由侦查员担任搜查笔录中的见证人;由侦查员本人担任翻译的讯问笔录;为扣押书证物证制作的搜查笔录与扣押清单被扣押人签字时间间隔过久;鉴定结论未让被告人及被害人确认等等。

(3)证据来源不明,如书证复印件没有提供人签字,搞不清楚究竟是被害人提供的还是其它当事人提供的;对从被告人电脑中查获的电子文档,侦查员在储存、封存、固定、出示等过程中,没有相应的说明来反映电子证据的来源、制作人,影响真实性的认定等。

(4)指供、诱供:由于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同样的书证材料在不同言辞证据的反映下,可以得出大相径庭的结论,以言词证据来否定对当事人有利的实物证据现象屡见不鲜。目前随着办案的规范化,刑讯逼供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仍必须重视发现言词证据中常见的“指明问供”及以诱供情况,以确保每份证据合法真实,必要时调取录音录像并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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