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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双方通过默认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lgzlawyer 2015-10-25


摘要

用人单位未中标导致其在湘西没有业务,因此停发了劳动者的工资并要求劳动者自谋生路,劳动者在了解未中标的事实后也主动离开,后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要求其支付经济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判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件回放

长沙道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道迅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通讯设备的安装及技术服务的公司,2008年至2014年在湘西州主要从事移动公司基站的代维服务。姚本科20082月进入长沙道迅公司从事移动基站代维工作。2014331日,因长沙道迅公司未能中标移动公司的代维服务,致使其公司移动代维业务终止,长沙道迅公司停发了姚本科的工资,部分员工转移到新中标的代维公司上班,部分员工则自谋职业。姚本科对长沙道迅公司擅自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及未给予经济补偿等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委以姚本科未提供任何证据,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仲裁通知书。姚本科收到通知书后,向吉首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已实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事实无异议,但对解除的原因各持不同意见。姚本科认为是长沙道迅公司口头通知要求姚本科自谋职业,长沙道迅公司则认为是姚本科自行辞职。该院认为,通过庭审查明,可知长沙道迅公司因在移动公司未中标,其移动代维业务终止,在湘西已无其他代维业务,在这种情况,长沙道迅公司未对公司员工的去留做出妥善安置,且停发了姚本科的工资,姚本科则在得知长沙道迅公司公司在湘西州暂无业务后,自行离职另谋职业。由此可知,双方虽未通过书面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但均通过自己的行为默认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因此,该院认定双方系默认协商一致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长沙道迅公司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但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长沙道迅公司不服,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长沙道迅公司诉称,姚本科是主动离职的,一审法院认定错误。

姚本科辩称,2014331日姚本科接到长沙道迅公司的通知称投标失败,要员工自谋工作,才致姚本科被迫离职的。长沙道迅公司在移动公司未中标后对员工采取了不管不顾、自生自灭的态度,且对员工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没有给付,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长沙道迅公司在移动公司的代维业务未中标,其在湘西地区已无其他相关业务,姚本科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长沙道迅公司不可能再给其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去其他单位应聘上班,而长沙道迅公司实际上对姚本科也是不闻不问,任其去留,应视为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长沙道迅公司应当给姚本科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5)州民一终字第672

东合微评

劳动合同的解除一般都是通过双方明确的意思表示完成解除程序。本案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劳资双方都没有明确向对方表示要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未中标移动公司的业务导致其在湘西无代维业务,因此其停发了劳动者的工资,并要求其另谋职业未做妥善安置,而劳动者在知道了未中标的事情之后也自行离职另谋职业,双方都是通过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认为系默认协商一致解除,双方虽然没有书面解除的通知,但双方通过实际行动解除了劳动合同,不属于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因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的用人单位确实存在过错,既然需要裁减人员就应该妥善安置劳动者,不过所幸没有向劳动者发出过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否则会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我们也不建议用人单位向通过案例中的方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毕竟这种解除方式存在比较大的风险,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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