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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人参实行“专卖”

 国之档案 2015-10-29

人参,作为传统的滋补药品,自古以来一直被人们所推崇和珍视。明清时期,朝廷掌控着人参的采挖、售卖环节,并实行强制性的定点、定价和指令性统销政策,以此来攫取地方的大量银两。迫于皇威或是为了一己私利,地方官员以及各大商总们不得不迎合帝君之意,十分重视人参销售之事,不惜花费大量地方财力,去完成各个年度的人参“变价银”上缴任务。
     在江苏扬州市档案馆编纂的《清宫扬州御档》中,有关扬州销售人参的奏折共45件,其中顺治朝1件,乾隆朝9件,嘉庆朝20件,道光朝14件,同治朝1件。这些档案揭示出,清代人参实行统管、专卖。

顺治初年的人参“专卖令”

     据相关史料记载,人参产于我国东北,与貂皮、鹿茸并称为“关东三宝”,是传统的中医补药。清宫廷对人参更是钟爱有加,从人参的种植开采、分配、使用到出售,几乎都由皇室统管。人参作为皇家独享的宫廷用品,还是朝廷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对于人参的销售,清廷控制得相当严格。从清初开始,朝廷对人参实行了类似于今天的“专卖”政策。笔者从有关奏折中获悉,顺治元年(1644年)八月,清廷出台了“专卖令”,对人参销售进行严格管理,只允许全国四个城市销售人参,扬州即被定为四地之一。
    “专卖令”的内容为:“(癸酉)摄政王和硕睿亲王谕户部曰:比因东来之人,借鬻人参名色扰害地方,特行严察究治。但小民恃贸易为生,未便禁止,惟当设立科条,使之遵守。以后人参止许于南京、扬州、济宁、临清四处开肆贸易,一应满汉人民或商或贾各听其便。倘市易不平致行抢夺以及亏直勒买等项,地方官即执送京师治罪。”
     这件奏折虽仅百余字,却清晰记载了清初朝廷对人参销售管理的情况:一是开诚布公,阐明清廷在人参销售上采取的疏堵结合政策,提出“小民恃贸易为生,未便禁止,惟当设立科条,使之遵守”;二是在加强管理的前提下,确定开放南京、扬州、济宁、临清四地为公开贸易之域,“一应满汉人民或商或贾各听其便”,在这四个地方,不论是商(行商)还是贾(坐商),也不分满人、汉人,都允许销售人参;三是强化市场管理,保护商贩的合法利益,严厉打击地方不法之人欺行霸市,勒索商贩,强行压价购买,乃至抢夺商贩人参等行为;四是明确地方官员的职责,对违犯“科条”之人,“即执送京师治罪”。

乾隆年间的人参变价销售

     乾隆朝有关扬州人参销售的奏折内容多为记载地方官员向朝廷报告人参定价销售等具体事宜。如在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四月《奏报领到参斤已经估值变价事》一折中,两淮盐政尤拔世向朝廷详细呈报了人参变价销售的过程。从中可以了解到,清廷对于人参发往地方销售各环节的严格规定、地方官员和商人对此事的重视情况,以及人参不菲的“身价”。
     另据史料记载,进入清宫的人参共分十二类:大枝、特等、头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芦须、渣末、参叶、参籽、参膏。专供宫廷及御用入药的人参,多为四等以上的人参。而清宫帝后们享用的,一般为特等、头等和二等参。另外,从奏折中获悉,到了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朝廷规定的人参在江淮一带的“专卖地”已增至7处。
     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六月,两淮盐政伊龄阿在《奏报扬州估变参价情形事》中,将奉发到扬州的人参数量、等级、变价等情况向乾隆帝奏报。其中反映出,从乾隆三十四年至四十五年,朝廷的人参销售政策又有了新变化:一是明确了内务府奉发各地售卖的人参为“四五等以下”,售卖地为“江淮等六处”;二是在接交手续上,两淮盐政在场见证,护运使将“原封人参转发商总江广达等”;三是清点奉发来的人参数量并当场确定变价。
     值得一提的是,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与三十四年(1769年)相比,人参价格上升的幅度较大,同样的四等参,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每斤值800两银,到了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每斤已涨到1440两银,上涨了近一倍。根据现有奏折可以推断出,朝廷奉发扬州售卖的人参,每年至少一次。尽管各地上缴的人参变价银在朝廷年收入中不占主要份额,但作为内务府的一项固定收入,其数量还是很可观的。

嘉庆年间人参变价突现陡升

     阅看分析多份奏折发现,清廷奉发各地变价售卖的人参,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价格相对稳定。从现有奏折记载有关参斤奉发领售的乾隆朝到同治朝,涉及五朝的近百年里,仅见乾隆和嘉庆二朝,其人参价格有所上涨。人参的价格能在数十年里不变,甚至一代又一代仍保持着相对稳定,其本身就反映出朝廷“内殿”对它的依赖程度。
     二是嘉庆中期人参变价突现陡升。嘉庆十二年(1807年)正月,从两淮盐政额勒布上奏的《奏报参斤变价银数事》折件中可以看出,人参销售方面出现两个较大变化。首先是价格,朝廷奉发的四等参已从此前的每斤1440两银,陡升为每两400两银。另外,改变了人参的计量单位,从过去的以斤计算,改为以两计算。而且,此计量单位及其他等级人参的朝廷定价,一直延续到同治朝末年,甚至更晚。

清末地方拖欠上缴人参变价银

     自顺治初年到嘉庆、道光时期,朝廷人参变价销售政策受到经济形势的影响,开始出现摇摆,但一直延续变价销售。随着康乾盛世的渐行渐远,清代社会发生了新的变化。到了道光末年(1850年),由于清政府镇压各地农民起义,还要抵抗外国军事侵略,消耗了巨额军饷,加之战败后赔款等原因,财政支出急剧膨胀,形成了入不敷出的困难局面。另外,清廷调整了食盐销售政策,扬州食盐销售失去了昔日的垄断地位,其销量不断下滑,曾经“富可敌国”的盐商,其收入一落千丈。作为奢侈品的人参,变价销售势必受到影响,地方官员以及商总们即使想讨好皇帝,也无奈拿不出银子。道光朝的多份奏折中都提到了地方拖欠上缴朝廷参斤变价银,从侧面反映出人参变价销售受到了明显影响。
     道光二年(1822年)三月十九日,两淮盐政延丰在《奏报查明解过内务府饷款找解参斤变价银两》中披露了当年正月军机大臣英和奉道光帝谕旨催缴人参变价银款的信息。延丰还在奏折中承诺,“所欠银款将于三月二十三日等间日起程,解赴内务府”。
     道光十一年(1831年)五月,两江总督陶澍上奏了《请将两淮暂缓发领变价参斤事》一折。次年二月初,陶澍又上呈了《奏报两淮积欠参价请分纲即先归补准免生息事》的奏折。在这份长达1300多字的奏折里,陶澍首先将地方财税收入遇到的困难及其原因作了详细陈述,对道光帝谕旨中提出的关于上缴两淮历年欠交的人参变价银外加利息的要求,提出减免的请求,他认为“两淮疲敝已深,皆由钱粮逐渐加增,以致负重难胜,全局因之涣散……挪后补前,系属空赔利息,今参价一项已征者,早经垫占,未征者,尚存原参,无本可领息……”
     时过境迁,至于道光帝是否应允陶澍所奏,不得而知。但是这充分说明,在清末,拖欠朝廷人参变价银的现象已很普遍,也愈加严重。其实,这一现象并非仅出现在道光一朝,也绝非仅在扬州一地,这与清朝社会大环境有关,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某种反映。
     到了同治年间,内忧外患使得清王朝的财政收入每况愈下。同治七年(1868年)末,江苏巡抚丁日昌与两江总督马新贻上奏的《奏为扬州关应解内务府参价银两请按年筹解事》揭示出,走向穷途末路的两淮盐政已失去了昔日的风光,一些大的经济活动已被扬州关所替代,而且,从咸丰五年(1855年)起,每年摊缴(人参变价)款项,也于关税内拨解了,其摊派银两的额度由嘉庆、道光时期的每年20万两左右,锐减至4000两。上缴人参变价银的由盛转衰,是清代朝廷财政状况乃至整个社会环境变化的一个缩影,也揭示出封建王朝必然灭亡的历史规律。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4年4月14日    总第2595期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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