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公司解散未清算下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 石城法院网

 涂娇娇 2015-10-31
    【案情】2002年9月,某法院判决被告某艺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艺兴公司)支付原告吴某货款三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吴某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07年7月,该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艺兴公司注册资本为60万元,由某宏达有限责任公司和张某共同出资成立的,其中某宏达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6万,占注册资本60%;张某出资25万,占注册资本40%。艺兴公司在2006年8月因经营期限届满解散,但未依法进行清算。2007年8月,吴某申请追加张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分歧】本案执行中能否追加股东张某为被执行人,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理由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1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和第184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的规定,公司解散后,公司股东应对公司进行清算,否则可能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未明确规定股东未对公司进行清算造成债权人损失应承担何种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没有直接用“财产权”的字眼,而是采用了“财产”这一含义更为广泛的词汇。从广义上说,财产包括一切有形的和无形的财产性利益,债权属于预期的财产权利,自然也包括在其中。本案中,张某作为艺兴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解散时未经清算,应承担对债权人的侵权责任,突破股东有限责任的限制,赔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损失,也就是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有些股东会利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损害公司的利益,进而损害债权人的权益。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刺破公司的面纱”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司法实践中,很多公司解散后根本未进行清算或者拒绝清算,这些公司往往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提供虚假的验资报告成立公司;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一人公司或合伙企业;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等。张某在艺兴公司解散后未对公司进行清算,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可以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追加张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理由为:1、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有法定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 条至274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至82条的规定,变更执行主体中追加被执行人有十种情形,即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或合并后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二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后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三是替代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四是名称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五是已死亡被执行人的遗产继承人;六是一人独资企业的业主;七是合伙组织的合伙人;八是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情况下的企业法人;九是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开办人;十是经营主体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人。而本案中张某并不符合这些情形。公司法虽然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未对其具体适用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多种多样,执行程序中认定比较困难,因此执行人员不宜直接采用法人人格否定制度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否则容易导致在实践中出现滥用否定权,以致动摇并削弱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基础地位。2、追加被执行人属于既判力的扩张,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本案中被执行人是艺兴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变更了裁判文书的义务主体,让被追加人未经审判就承受被执行的后果。而在执行阶段,被追加之人无法像在审判阶段那样充分行使自己的诉权。因此对被追加人有失公允。本案中张某未对艺兴公司进行清算,应当承担对债权人的侵权责任,但应由债权人另行起诉,当然这可能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但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却是较为适宜的选择。

    上述意见,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第1页  共1页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