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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抬头是因为民法不张】

 大金帝 2015-11-10

作者:蔡正华 律师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最近,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实施,带来了诸如代替考试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等等诸多全新罪名,一时间刑事法网看似愈发严密;刑事法律的风头明显盖过了民商事法律。


曾几何时我们宣扬刑法是调整和保护社会关系的最后一道屏障,我们也一直把刑法谦抑性挂在嘴边,但当我们的理想被一年一个刑法修正案唤醒后才发现,刑法不再是后置的保障性手段,而成了很多人优先选择的手段。当然,对于这种将刑法显性化的做法,不是没有人质疑和反对过,但是立法者及其御用文人们却以“预备行为实体化,法益保护前置化”为其美化。


我们的社会真的到了必须让刑法出来大展身手、否则社会管控就没了出路的境地了么?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当下中国虽不能以国泰民安的盛世形容,但也并非草莽纵生的乱世,即便按照老祖宗“乱世用重典”的古训,也不应该选在在刑法上推陈出现变换花样。


那么这背后的原因究竟几何?有人说刑法的显性化,有赖于刑法学者的鼓与呼;也有人说,刑法措施的优先化,有赖于民众从肉体上消灭对手的心理的彰显;也有人说,刑法对社会关系的全方位干涉,有赖于社会进步的轻刑化趋势降低了刑罚对人的社会评价影响。可真的如此么?中国的法学家在立法和司法中的作用如果真的可以对刑法显性化起到决定作用,那么嫖宿幼女罪这样的罪名就不会在未经全国人大三次审读后就仓促废除;如果中国民众的喜好可以决定刑事立法的走向,那么刑法的修改就不会逐步显露出明显偏向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力度,而非加强个人权益保护的特征;至于刑罚对人的社会评价的影响降低的命题更是让人感觉扯淡:君不见动辄律师等各种职业准入都把曾被刑事处罚作为绝对性的排除事由么?




当然,正如前天我写了篇《从透支到信用卡诈骗罪究竟有没有距离》的文章,提到银行和警方一起滥用刑事程序催债的事情。有几位银行的朋友在朋友圈和我商榷,主要观点莫过于觉得银行也是没有其他办法讨债,只好借助于警察动用刑事力量。我知道,这样的解释可能会得到蛮多人的理解支持:明明是正常的履行合同违约,却直接报案对方合同诈骗;明明是因为客观原因信用卡透支未能及时还款,却直接报案对方信用卡诈骗;明明是自己项目经营风险过大导致预期利息未能兑现,却直接报案对方集资诈骗……如此种种,不胜枚举。他们的理由莫不是刑事手段快、准、狠。于是,很多本来在民商事诉讼中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因为刑事司法程序的启动,将很多人从民事上的被告人变成了刑事上的被告人,该赔的钱可能一分不能少;最终因为我们国家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的客观实际,导致刑事程序缺乏刹车机制,还要背负上罪犯的恶名。

值得重视的是,这背后民事诉讼程序乏力、特别是执行程序乏力却是客观的事实。我们见多了打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例子;也见多了某些债务人被启动刑事司法程序后就乖乖掏钱的例子。于是,全世界范围内公认的“民法的发达程度代表了法治发达程度”的声音渐行渐远,在民众心中升腾而起的是对刑法和刑罚的迷信:万法皆下册,唯有刑事高!


我不是阴谋论者,但是我却真切感觉到了当政者在社会管理方面的恶性循环以及结出的恶果:民事诉讼程序中对民众权利的不予重视,导致民众对民事诉讼及民事法律的不重视,而政府惯用刑事手段及其“优良”的效果(一个最明显的现象就是:即便再强硬的理想主义人权分子,在刑事程序启动后,面对央视最高法庭的镜头,最终都低头认罪。。。),让民众把希望寄托在了刑事手段上。如此,刑法一改再改的动力由此产生,于是民众茫然不知被裹挟的情况下,合着别人既定的旋律,开始为刑法的抬头欢呼雀跃,仿佛刑法的一改再改,犯罪圈的一扩再扩是为了保护自己一样。

当然,民众中间也有明白人,昨天就有一位前检察官、现律师的好友针对官家以“预备行为实体化,法益保护前置化”为刑法频繁改动辩护,给我留言道:我希望在个人权益保护方面也能实现就好了。他以平和的话语提醒我们的是:刑法显性化在当下中国最大的本质是社会管控的趋严和权力的扩张(同时也反映了执政素质的不足,动辄限制违法者的人身自由或者剥夺其生命),并以此压缩真正代表民众权益范围的民商事法律的空间。


只是,这究竟是福是祸,又有多少人会关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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