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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砭】律协改选风波凸显选举规则倒退

 蜀地渔人 2015-11-10

律师集体退场反映出律协改选办法明显违背了民主原则,理性的应对之策是尽快改革现行选举办法,或在实践中延用旧的选举办法,为律师的自主选择保留一定的空间。作为民主与法治意识最强的一个群体,律师主动维护自己的自治权利是值得庆贺的可喜现象。


文 | 沉舟侧畔

来源 | 沉舟侧畔的法律博客


11月1日,北京律师协会宪法专业委员会改选主任、副主任。这个委员会有28名委员,当时有近20名委员出席换届,其中11人是上一届“老委员”。由于会长会议提出的候选人既非以往的宪法委员会委员,也从来没有参加过委员会的活动,老委员们不认同主任与副主任人选,提出的自荐候选人也遭拒绝,以至集体离席表示抗议。据说剩下的几名委员仍然继续投票,主持人宣布出席的两名候选人分别当选主任、副主任。


这样的选举结果显然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因为从出席换届的委员情况来看,多数委员是反对正式候选人人选的。如果条件允许,他们可以选举自己信任的主任、副主任,至少阻止他们不信任的候选人当选。现在当选的主任不仅只获得了少数委员的支持,而且很可能是多数委员所反对的人选。然而,按照《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办法》,此次选举却依然是有效的!如此离奇结果,只有一个解释,那就是这个“选举办法”太糟糕了!


事实上,北京律协专业委员会的选举办法并不总是这么糟糕的,第九届选举办法就相当不错。其中第九条规定,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选举要求到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一半,才能进行选举。第十条规定,委员投票既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另选他人。第十三条规定,候选人获得票数过半的赞成票,始得当选。第十五条还要求监票人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举手表决通过后,才能开始履职。


这些规定都很符合民主选举的常识,对不对?可是,第十届选举办法却把以上几条统统删掉了。换届选举是委员会最重要的活动——没有之一,因而一般都把一半以上的委员参会作为法定要求,但是新办法却对参会人数没有任何要求。有人说,这是因为律师平日忙。如果都真的这么忙,以至主任改选都不参加,那就不适合做委员了。新办法也没有规定委员可以投反对票或另选他人,而只是说你赞成就在选票上打勾,打叉或另选他人大概就算无效票了。最后,新办法也没有规定得票超过所投票数的一半才能当选,而只要求“得票多者当选”。


照这样的规定,律师集体退场就不难理解了,因为他们表达选择的权利已经被完全剥夺,在场成了多余的陪衬。哪怕参加投票的委员当中只有正式候选人一个人投了自己的票,其余所有人都投反对票,这位“孤家寡人”也会照样“当选”,因为现行选举办法不承认“反对”是一个可能的选项!当然,集体退场也是没用的,因为即便所有人都退了,就剩下候选人自己一个人,他也可以“依法”把自己“选”上去。只不过最后不免要弱弱地问一句,按照这样的“选举办法”操作出来的结果,还是“选举”吗?


操纵选举首先从内定候选人入手,各国概莫能外。尽管中国各级各类选举(譬如人大选举)的候选人大都是内定的,毕竟还保留选举他人等选项。北京律协专业委员会的改选办法却把候选人变成律协领导的“囊中之物”,完全排除了律师的自主参与和选择,而这一办法所针对的不只是有点“敏感”的宪法委员会,而是律协属下的所有专业委员会,其对律协自治的含义不言自明。如此不合理的“选举办法”引起律师反弹,也在情理之中。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律师集体退场反映出律协改选办法明显违背了民主原则,理性的应对之策是尽快改革现行选举办法,或在实践中延用旧的选举办法,为律师的自主选择保留一定的空间。作为民主与法治意识最强的一个群体,律师主动维护自己的自治权利是值得庆贺的可喜现象。律协本来应该是律师的朋友而非“婆婆”,没有必要人为把自己放在和律师对立的位置上,造成相互拆台、两败俱伤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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