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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伤心又伤财,只因举证不得力

 lgzlawyer 2015-11-15
离婚伤心又伤财,只因举证不得力
以案说法
来源/婚姻家事法律沙龙 编辑/赵超

案情

韩某(女)为某高校教授,曹某为某电子科技公司IT部工程师。2002年3月,二人因婚恋机构相识并结缘。2003年1月,曹某出资购买单位福利分房,但因存款有限无法支付首期款,此时双方正值热恋期,韩某遂转账人民币8万元至曹某账户,曹某集卡内余额共计人民币21万元支付了首期购房款,婚后共同还贷。2004年5月,双方喜结连理,并于次年8月生育一子。2005年1月,曹某便以在家带孩子为由不肯外出工作,养家重担全部落在韩某一人身上,7月,曹某用单位支付其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8万元购买了东风牌小汽车一辆。2008年始,曹某屡次对韩某施以严重家庭暴力,韩某多次报警并就医。2014年5月,韩某因无法忍受家庭暴力诉至法院,请求获得孩子抚养权及分割相应财产。


第一次庭审时韩某未请律师,其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婚生子的抚养权;2、要求曹某返还人民币8万元,并支付50%房屋折价款;3、东风牌小汽车50%折价款。并针对以上诉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报警回执、验伤报告,证明家暴行为;2、人民币8万元转账凭证,证明曹某购房首期款中有韩某转账的8万元;3、购车合同,证明车辆为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判决结果:1、婚生子判归曹某所有,因曹某享有房屋所有权,能够保障孩子生活、学习环境之稳定性,且曹某多年居家带孩子,与孩子间形成一定依赖关系;2、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系曹某公司福利分房,具有一定人身性质,故曹某补偿韩某30%房屋折价款;3、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系曹某用经济补偿金购买,故曹某补偿韩某20%车辆折价款;4、曹某申请法院调取韩某银行卡内存款余额、住房公积金余额,并主张分割一半,法院予以支持并依请判决。

法律意见

以本案为例,就离婚纠纷中如何提出合理诉求、如何举证以达到证明目的等问题作出如下分析:

  一、欲夺抚养权,证据须充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据此,欲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准备相应证据,例如就基本抚养条件来说,工作证明、薪资收入情况、家庭环境、身体状况等都可作为证据予以提供;就其他辅助性抚养条件来说,日常可证明与孩子亲密度的照片、视频,甚至可细致到培养孩子的一切细节。若另一方有暴力倾向、人格障碍等问题,也可提供相关证据形成对比。结合本案,韩某作为高校教授,与曹某无业在家相比,其在经济收入方面优势明显,曹某有多次家庭暴力,性格存在一定缺陷,一定程度上不适宜抚养孩子。就本案而言,纵观韩某提交的证据,其完全未提交抚养权方面的证据,而对方却提供了大量日常照顾孩子生活、学习的照片以及其他细节证据。


  二、财产性质须弄清,存在过错可要求对方少分。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第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有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虽然大部分离婚案件均会涉及到房产、车辆、股票等常规财产,但财产属性、证据的准备等工作还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析本案,房产虽为婚前购买,但系韩某出资,且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故韩某可主张曹某返还人民币8万元的债权,并要求获得婚后共同还贷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的一半;车辆虽用曹某经济补偿金购买,但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及法律规范,除夫妻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符合法定情形应当归个人所有的财产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包括经济收入在内的所有财产,均应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不像人身伤害中的残疾赔偿金那样与人身关系密不可分,其人身专属性不强,特殊之处在于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来计算,具有追溯性和延续性,不是专属于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车辆应依法公平分割。此外,韩某提交的报警回执、验伤报告等已可证明曹某存有家庭暴力行为,那么曹某不仅是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更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可请求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对曹某予以少分或不分财产,当然,法院作出适当倾斜的裁决需要一方当事人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


  三、看得见的要争取,看不见的要调取。离婚案件中,常有被诉方反败为胜,通过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分得更多财产之情形,本案即是典型例子,韩某请求离婚时仅提出分割少量夫妻共同财产,或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但当曹某调取出韩某名下更多夫妻共同财产并最终判如所请时,韩某却大呼“真的未预料到”!兵家有言,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矣!

点评

本案中的韩某有非常充分的各种优势条件争取抚养权、分割应得财产,其却视而不见,且自信自己有学识,凭一己之力可以完胜,自始至终未请教专业人士指导,最终应举证未举证,该调证不调证,从而败走麦城,令人扼腕。  


看得见的财产要利益最大化去争取,看不见的财产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切勿过分自信,最终由主动方变为被动方,最终水中捞月一场空。术业有专攻,专业的事须由专业的人做,既然争议双方已决定走法律程序,就应重证据、讲事实,莫把一切置于不可预知的未来中。否则,为山九仞,功亏一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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