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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暂估价计取方法的通知

 开着拖拉机看你 2015-11-17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暂估价计取方法的通知
(发稿时间:2012-2-15 15:02:02  阅读次数:8227)

   各县(市)造价处(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规范暂估价费用的计取方法,并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实际,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暂估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招标人在发布工程量清单时应在材料暂估单价表和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分别列项。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应明确暂估价的定价或发承包方式及结算办法。

二、招标人发布材料暂估单价时,应根据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指导价进行发布,如其中有缺项的材料可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其暂估材料单价组成应包括场外运输及采购保管费。

三、招标人应在其它项目清单项目中发布专业工程暂估价,发布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时,应区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同时明确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组成内容,专业工程暂估价一般应是综合暂估价,应当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

四、招标人拟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以分部分项工程或暂估价的形式列入主体工程招标文件的分部分项或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应与专业工程承包人另行签订施工合同。

五、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暂估价不得变动和更改。暂估价中的材料必须按照工程量清单中的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必须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确定的金额填写。

六、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招标人与总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共同通过招标确定其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若材料暂估单价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招标人与总承包人根据本通知精神在总包合同中约定其材料的供应方式、其材料单价的确认方式与相关程序,若专业工程暂估价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招标人与总承包人根据本通知精神在总包合同中约定专业工程的招标办法、分包方式及计价办法等。

同时招标人和总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中还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约定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价款结算方法。

七、总承包人应经发包人确认后,与专业工程分包商签订专业工程暂估价分包合同,并在专业分包合同中明确专业工程分包价款金额,以此作为发包人与总承包人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同时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中还应明确专业分包工程价格的组成内容,并应与工程量清单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组成一致,以此作为总包合同结算价款计取规费和税金的基础。

总承包人应与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确认材料暂估单价,确认过程中应明确其材料单价的组成,并应与工程量清单中的暂估材料单价组成一致,即应包括采购保管费以及运输费用等在内。

八、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暂估价的结算方式如总承包合同有约定按合同约定,如无合同约定或合同约定不明的应按以下原则进行暂估价的结算。

在工程结算时,材料暂估单价应按总承包人与发包人确认的材料价格进行结算,其材料确认价格与材料暂定价格差价部分应计入总承包合同结算价款中,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等,差价部分同时也应计取相应的措施项目费用(合同约定包干的措施费用除外)。

在工程结算时,专业工程暂估价部分工程价格应按总承包人与专业工程分包人所签订的分包合同中的相应工程价格进行结算,原合同价款中的措施费不作调整,其差价部分应计入总承包合同结算价款中,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等。

本通知与通建工〔200943号文配套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直接反映至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O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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