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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不花点钱,走走形式,联邦最高法院岂是随便一个律师都能出庭的?】

 lgzlawyer 2015-11-18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节选自《美国的律师业》,译者:刘云兵



在美国,大多数的法学院毕业生都会获取律师资格并以某种方式从事法律工作。就这一方面而言,美国和许多其它的国家不同之处在于:在美国,接受法学教育被认为是从事各种商务和政府工作的预备程序,法学院毕业生中最终成为执业律师的比例要比其它国家低得多。


1、各州不同类型的律师制度


在美国,是州法律而不是联邦法律规定律师的执业资格问题,各州对于获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具体条件有着不同的要求。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律师执照都由州政府的某个机构发放,该机构是各州律师业的主管部门。现在,这样的州政府机构大致有两种类型:在有的州就是某一政府机构(例如州最高法院);在有的州则是一种“集中管理”的体制,即州政府授权某一机构(通常称为州律师协会)专门监督管理律师执业资格和整个行业,参加州律师协会是强制性的要求。在这两种体制下,州最高法院都有权对律师业进行宏观管理。


2、律师资格考试


除了一个州之外,所有的州都要求第一次试图进入律师业的申请者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大多数州还将接受过某种特定的法学教育作为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前提条件。律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两次(通常是2月和7月),采取笔试形式,分为两个部分,整个考试大约持续两到三天。考试的第一个部分是关于法律基础知识的多项选择客观题。该部分试题基本上是全国统一的,只有4个州是例外,但每个州有权划定自己的分数线。考试的第二个部分是关于州法律的问答题。为了更加精确地测试考生的水平,有的州考试重点已经不再是法律知识本身。例如在阿拉斯加州、科罗拉多州和加利福尼亚州,试题中还包括“行为测试”部分,要求考生起草法律备忘录、撰写法庭终结辩论以及概括庭外取证的内容等。


参加考试前,几乎所有的考生都会去上一种为期6个礼拜的复习班。有一些私人公司专门为考生提供辅导,以使他们能成功通过考试。参加这种辅导班对回答考试中关于州法律的那部分试题特别管用,因为大部分比较好的法学院只教授学生法律的一般原理和概念,不涉及具体的州法律。至于律师资格考试的通过率,各州差异很大。例如,在1991年7月份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加利福尼亚州的通过率只有30%,而蒙大拿州却高达91%,其它州的通过率则在前两者之间。常常有考生抱怨:考试通过率低并不是为了加强州内律师之间的竞争压力,反倒成了限制竞争的一种方式。


3、跨州执业


除非获得某州的律师执业资格,一位律师无权在该州开展业务。这一点涵盖了律师业务的各个方面,包括提供法律意见和起草法律文书。在诉讼案件中,如果得到主审法官的特别许可,律师也可以在与当地律师合作工作的情况下跨州执业,但范围仅限于该起诉讼业务(pro hac vice)。除了这种特殊情况,大多数州都规定:其它州的律师在本州执业的条件是通过本州的律师资格考试。此外,有的州也允许在其它州执业达到一定年限(通常是5-7年)的律师在本州执业,无须通过本州的律师资格考试。


4、在联邦法院出庭


取得州律师执业资格并不等于就当然获得了在联邦法院出庭的权利,即使该联邦法院就位于州内。虽然联邦法是全国统一适用的,但并没有一个特别的中心为律师颁发在联邦法院出庭的执照。执业律师如果想在某一联邦地区法院出庭,必须特别请求该联邦法院为其颁发证书。由于一些比较大的州不止有一个联邦地区法院,这就意味着:在位于该州的联邦地区法院出庭,律师也许得设法获得4张证书。所幸并没有另外一个单独的联邦律师资格考试,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获得联邦地区法院出庭证书只要花点钱、再走走形式(即在联邦法官面前“宣誓就职”)就成了。一种普遍采取的方式是:律师资格考试结果公布后不久,很多获得通过的律师在该州的州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集体宣誓”了事。


类似地,如果律师想在某巡回区的联邦上诉法院出庭,也得经过上述程序。至于到联邦最高法院出庭,还有一个附加条件,那就是该律师必须得在某州执业达3年以上。


5、最为多面手的律师


取得执业资格后,律师有权在诉讼和非讼领域广泛开展各种法律业务,包括咨询、建议、起草文书以及各种代理业务等。美国的律师不象英国那样分为“大律师”(barrister,有权出庭的律师)和“初级律师”(solicitor,无权出庭的律师),也不存在象欧洲那样在法律执业者中划分出一部分作为“公证员”(notary)的现象。但美国的律师也确有专业划分,通常的分类方法是把律师分为“办公室律师”(office lawyers)和“诉讼律师”(litigators)。前者专门承办事务性工作,后者专门承办诉讼业务。但这种分类以及其它各种更为细化的分类都是律师个人选择的结果,属于非正式性质。


律师执照的通用性意味着律师可以自由选择从某一执业领域转至另一执业领域工作。律师执业生涯中转换执业领域一次或多次的情况并不少见。早在1975年的一项研究表明,律师自始至终只从事某种执业领域的比例如下:32.5%的政府律师,47.6%的公司法律顾问,53.3%的在10人以下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律师,56.4%的单独执业的个人律师,63%的在10-29人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律师,77.9%的在29人以上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律师。可见,律师业的流动性大大高于其它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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