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徐某经人介绍谈婚,俩人经短暂相处决定订婚,周某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徐某彩礼八万元,后徐某随同周某前往深圳同居生活,共同生活一年多后,俩人均发现彼此不适合结婚而和平分手。分手后周某要求徐某返还彩礼,因多次协商未果,遂将徐某诉至法院。徐某于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称,确实按照当地习俗收取了周某礼金八万元,法庭调查时被告否认收取了该八万礼金。 对于徐某庭上推翻答辩状中陈述的事实的认定,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徐某在答辩状中关于收取了八万礼金的陈述构成自认,自认是指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和第七十四条分别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自认无需举证;当事人在答辩状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对于在书面答辩中承认收取了八万礼金的不利事实,徐某在庭审时否认收取了该礼金,但未提出任何有力证据以推翻庭前所作的自认,故笔者认为应以徐某的书面答辩陈述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精彩文章 回复“交通事故”:【提取往期关于交通事故类法律文章】 回复“土地房产”:【提取往期关于土地房产类法律文章】 回复“婚姻家庭”:【提取往期关于婚姻家庭类法律文章】 回复“劳动工伤”:【提取往期关于劳动工伤类法律文章】 回复“合同事务”:【提取往期关于合同事务类法律文章】 回复“债权债务”:【提取往期关于债权债务类法律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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