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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镜五心”促规范

 郭军民 2015-11-23

“五镜五心”促规范

 

自党的十七大以来,全国各地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热潮一浪高过一浪,各部门、单位都以科学发展观总揽工作全局。地税机关作为地方政府管理经济的重要部门,在新形势下如何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丰富和拓展地税工作的内涵,推动地税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是摆在我们每个地税人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为此,我局今年在全局上下广泛开展“规范化管理年”活动,努力实现“和谐地税、规范地税、素质地税、法治地税”的奋斗目标。下面笔者从稽查的角度,就如何做好地税系统规范化管理这篇文章谈几点个人体会,供各位领导和同仁们参考。

一、选案时使用放大镜,精心筛选案源

稽查选案是稽查工作的第一道程序,起着“瞄准器”的作用。如何在众多的案源信息中分清重点稽查对象和一般稽查对象,确定稽查的重点和突破口,是摆在稽查部门的一个重大课题。为提高稽查选案的准确率,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1、利用纳税评估成果,科学确定税务稽查对象。纳税评估工作最主要的职能就是为稽查提供案源,因此,我们要在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二者之间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双向反馈机制,形成一个以评估为稽查提供有效案源,稽查保证评估疑案的有效落实的良性互动工作机制,从而使税务稽查工作更具针对性、有效性。

2、构建部门信息平台,充分实现案源信息共享。由政府牵头,建立一个资源共享、内外相联、辐射范围广、监控能力强的税收信息网络:一是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网络,二是建立国税与地税之间的税务稽查情报交换网络;三是建立税务与工商、银行等单位之间的涉税信息交换网络;四是建立税务稽查机构与税务代理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网络。通过构建部门信息平台,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信息资源共享。

3、完善综合软件功能,健全稽查选案方法体系。要对我省现行的综合征管软件全面进行升级,加大稽查管理模块的开发力度,增设稽查选案功能,建立一套科学全面的选案指标体系。稽查选案部门通过综合征管软件选取工作对象,以确保稽查局能够根据本局、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选案工作。

二、检查时使用显微镜,细心发现疑点

检查是整个稽查工作的核心环节,其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稽查效率的好坏。在检查过程中,稽查人员必须细心去寻找纳税人账务中的蛛丝马迹。首先要认真做好查前准备。召开好查前碰头会,确定检查重点和主攻方向;充分利用管理部门平时收集的征管资料及综合征管软件中的相关信息,对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被查对象涉及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进行汇总,以便随时查阅。其次要逐项核实疑点问题。对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和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疑点问题,以及在具体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蛛丝马迹应逐项找相关人员进行核实。最后要广泛开展异地协查。对被查单位账务上反映不太清楚的事项,需要到纳税人的客户单位进行核实的,可以采取发协查函或到客户单位实地取证的方式落实相关情况。总之,应通过内查外调等多种形式固定相关证据,为案件定性提供确凿、充分的第一手原始资料。

三、审理时使用内窥镜,诚心依法办事

稽查审理对于确保各类税收违法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要求案件审理人员必须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办事,依率计征。

1、注重文书的完整性。审理部门要以税收法律、法规和总局的规范文本为依据,对所有稽查执法文书进行全面审查:一是要审查文书的种类是否齐全;二是要审查文书的格式是否合规;三是要审查文书的内容是否完整。通过审查对不合格的文书应责令限期改正。

2、注重证据的充分性。每一个违法事实都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说明,对证据的审查,首先要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看收集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要审查证据的相关性,看收集的证据是否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最后要审查证据的真实性,看收集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对没有确凿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的涉税事项不予定性处理,从源头上杜绝错案的发生。

3、注重政策的严肃性。稽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办事,执行政策应准确无误。由于立法的原则性和执法的复杂性,加上稽查人员对法律、法规理解上的差异等因素,可能会造成适用税收法律、法规不当。因此,我们在审理时必须认真审核用于认定和处理涉税问题的法律依据,确保政策的严肃性。

4、注重程序的规范性。为避免因程序不合法导致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必须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执法程序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步骤是否连续;二是审查顺序是否正确;三是审查形式是否合法;四是审查时限是否逾期。

5、注重处罚的适当性。首先要统一处罚标准,对同等性质的涉税违法行为只能按同一标准进行处罚;其次要明确处罚程序,对应当给予处罚的案件按规定送达处罚事项告知书;再次要制约自由裁量权的使用,确保处罚公平、公正;最后要依法移送,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按规定及时进行移送。

四、执行时使用平面镜,决心落实到位

执行是税务稽查的最后环节,只有确保稽查案件的有效执行,才能充分发挥税收稽查的职能作用。执行中的“欺软怕硬”,只会损害稽查部门的权威,更会影响税收执法的刚性。破解执行难的关键就在于执行时必须做到公平、公正。一要理清执行思路。思路决定出路。稽查部门要经常性地对稽查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找出执行难的根源,对症下药,大胆探索执行办法,确保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及时足额入库;二要要用好强制措施。对被执行单位拒不缴纳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要认真按照征管法赋予我们的职权采取银行划缴或查封、扣押其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也可及时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起到了执行一个,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效果,通过用好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确保了稽查案件的有效执行;三要争取领导支持。对查处的重点工程项目或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企业偷逃税案件,要积极主动向党政领导汇报、沟通,让领导“吃透”税收政策,从而做出与税收法规相符的决策,最大限度地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理解和支持,及时将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足额追缴入库。

五、服务时使用望远镜,真心规避风险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的税务机关广泛开展“阳光稽查”活动,不断拓展稽查服务空间,全面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效规避纳税人的税收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人的税收成本。

1、开展自查提醒。在检查开始前,提醒、督促纳税人认真自查补报。对税收政策比较复杂的业务,耐心辅导纳税人填写好相关的纳税申报表,并在稽查报告中对自查补报的情况进行说明,对纳税人自查补报的税款给予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2、实施稽查约谈。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可能存在涉税违法行为时,及时对被查对象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进行约谈,指出被查对象存在的问题,督促被查对象及时进行自查整改,尽量降低纳税人的税收风险。

3、推行查后辅导。检查结束后,针对纳税人存在的涉税问题进行税法讲解和账务辅导,督促纳税人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同时以书面形式向被查对象下发《稽查建议》,促进财务人员税法知识的更新和财务水平的提高,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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