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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法律知识100问

 泰岱老生 2015-12-02
14.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的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以上规定表明,即使劳动者是在非法用工主体工作,也仍然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劳动保障权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职责追究该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并对该用人单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等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3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宣威追讨农民工工资及工伤保险1349万元。今年1至9月,全市为农民工追讨工资、挽回工伤保险等1349.32万元。今年1至9月,全市共清欠农民工工资51件,结案率达95%,为1683名农民工追讨工资248.96万元;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95件,结案率达90%,为农民工挽回工伤保险和工资待遇1100.36万元;在此基础上,该市不断加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劳动合同鉴证,推动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当前,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炭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
农民工维权须知(襄阳市)农民工维权须知发布时间:2011-11-24 稿件来源:3、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应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二、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法律凭证。(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答:《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按照我国工伤保险的制度设计,只要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与每个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伤职工都会获得法定的工伤待遇。记者注意到,今年4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确定,今年重点在已出台地方工伤保险条例的广东、海南、河南3省选择工伤预防试点城市,探索工伤预防费提取比例与使用项目,建立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管理制度,以及与有关部门合作开展工伤预防的工作机制等,为全面推行积累经验。
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只要农民工受伤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他就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其工伤待遇标准和水平不受影响,只不过此时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未上保险的用人单位承担。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建公租房可免征多项税费提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效率,大力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通过一系列措施,西安市今年以来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升劳动者权益保护能力的多项措施,目前成效初显。记者了解到,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西安人社局今年开始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力度,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用人单位没有为陈欣购买工伤保险导致陈欣的工伤待遇无法从保险机构领取而只能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有过错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刘灵不服一审判决,于2004年10月12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以陈欣是和水泥厂建立劳动关系而未和刘灵建立劳动关系、水泥厂未为陈欣缴纳工伤保险有过错且提供的出租设备有安全隐患是造成本工伤事故的主要原因为由,请求改判由水泥厂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刘灵不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24、用人单位作出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被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如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给付上述处理决定作出后至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工资,应按以下原则把握:(1)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仅因程序方面存在瑕疵而被依法撤销的,用人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 我要社保网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时间:2009年8月16日 15:19北京市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我要社保网v_,e7d;Eq.(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4、用人单位作出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被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如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给付上述处理决定作出后至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工资,应按以下原则把握:(1)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仅因程序方面存在瑕疵而被依法撤销的,用人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2)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不按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下列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的劳动关系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即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明确,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有确定的工资性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提供了基本的劳动条件。对此,有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形形色色的劳务派遣,或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或利用劳动合同,使得劳动者“有劳动无关系、有关系无劳动”,让原本清晰简单的劳动关系认定变得极为复杂艰难。
当然,用人单位并非“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条款。“农民工工伤待遇索赔往往不是一个单纯的争议,而是围绕工伤问题的‘一系列’争议。如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是否为工伤的争议、伤残鉴定的争议、工伤待遇的争议,等等。
这一走投无路之下的举动,集中暴露了当前农民工工伤维权面临的诸多现实问题。直接代理法律援助的时福茂律师对大量农民工缺乏劳动合同保障深感忧虑:“对于大多数农民工来说,没有劳动合同,也很少有工作证、工资条、出入证等证据。当他们发生工伤后申请工伤认定而用人单位不承认是其员工时,农民工必须先举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证据不足,尤其是没有劳动合同,使得工伤认定部门常常要求农民工先通过法定程序确认劳动关系。”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工伤认定我国劳动法律对农民工工作年龄尚无强制性规定。该答复很明确,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是可以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其二,用人单位已经为原告申办了工伤保险,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且这种工伤保险又恰是被告作为劳动主管部门直接办理的,这就表明被告接受了原告的工伤保险,即认可了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也认可了原告一旦因工受伤即应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新劳动法|劳动合同标语|劳动宣传标语|劳动口号。1. 单位不与职工签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2. 在同一单位签约两次后必须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6.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11、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积极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12、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因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未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或者扣押劳动者相关证件,造成劳动者不能合法就业,劳动者要求赔偿工资损失的,应作为劳动争议受理。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没有申请工伤事故认定,双方就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达成协议,一方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处理。
当出现劳动关系争议时,司法、行政部门往往认定用工主体为直接中标的施工单位,由于对于劳动争议纠纷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即如果施工单位一方不能提供上述证据证明此农民工不是本单位招用的,则会被认定为成立劳动关系,因此,施工单位将对协作队伍招用的农民工伤亡事故也承担了极大的法律风险。劳动争议是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就劳动权利、义务所发生的纠纷。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近日发布《2005—2015农民工法律援助十年变迁调研报告》,让我们从此视角看看,保护农民工权益还应做些什么?早在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就指出,“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从工伤保险的发展来看,工伤保险是解决工伤事故的最好方法,因此,在工伤保险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竞合时,不允许受害职工自行选择,应当明确规定工伤保险优先原则,首先按照有关工伤法规,从有关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处获得相应有尽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在损害不能得到填补时,依然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形成的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从工伤保险的发展来看,工伤保险是解决工伤事故的最好方法,因此,在工伤保险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竞合时,不允许受害职工自行选择,应当明确规定工伤保险优先原则,首先按照有关工伤法规,从有关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处获得相应有尽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在损害不能得到填补时,依然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形成的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一群农民工,他们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便在深圳的各大建筑工地从事孔洞爆破工作,至今已有10多年。由于常期吸入大量粉尘,多人经普通医院检查被疑患有尘肺病,但职业病医院却拒绝给他们做进一步地检查和治疗,原因是这些工人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给他们出具职业病检查委托书。(中国广播网12月8日) 前段时间,河南新密市农民张海超,为对自己的“尘肺病”进行职业病鉴定而历经曲折和磨难,悲愤无奈之下,不惜“开胸验肺”。但这种悲壮,并没有从根本上推动职业病鉴定程序的完善和进步。近日还有消息称,云南13位民工申请职业病鉴定遭拒,要求“开胸验肺”。随后,深圳又传来类似消息……这样的悲剧会有终点吗? 在某种意义上,张海超是幸运的,因为他的遭遇得到了省委书记批示,并最终获得60多万元的赔偿。然而不是所有人都这么幸运,让人担心的是,“开胸验肺”会不会和“跳楼讨薪”一样,成为一种维权常态。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潍坊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潍坊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自缴费的次日起,在本缴费期内农民工发生工伤并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
本书分为十部分,内容包括:务工准备篇、寻找工作篇、签订合同篇、获取工资篇、劳动保护篇、社会保障篇、自我维权篇、自主创业篇、城市生活篇、身心健康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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