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与问题探究

 收藏快乐 2015-12-03
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与问题探究
[发布日期: 2014-08-04 ]  本文已被浏览过 3191 次

   江宁区司法局 芮勤珠 李全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必须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满足群众基本法律需求,改进法律服务方式的重要途径,对于促进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事业持续可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方式的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开展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江宁区局进行了积极探索和认真实践,以期进一步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

  一、江宁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现状和成效

  (一)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建立了全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组织网络,区级层面,在区社会管理服务中心综合楼,挂牌成立区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与区法律援助中心、大调解中心和社区矫正三大中心合署办公,形成资源共享、机制互动、集中受理、一揽子解决问题的综合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街道层面,依托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建立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中心设在街道所在地司法所,由司法所人员、法律服务工作者轮流值班,接待群众咨询、办理相关法律事务;在全区200个社区(村)全部设立公共法律服务站点,开展司法所与律师事务所“所所结对”工作,由全区律师、法律工作者结对驻点服务,方便群众就近接受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为基层社会组织提供顾问服务,参与基层疑难复杂纠纷的预防化解工作。

  (二)整合聚集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公共法律服务是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的,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须的基本法律服务。为了建立一支素质高、能力强、反应快的综合法律服务队伍,区司法局打破常规,不变体制变机制,整合司法行政优势资源,在局机关开创性地成立一团三大队,一团是指公共法律服务团,由律师、公证员、专职调解员、法律工作者等人员组成,同时,建立律师先锋队和QQ律师服务群,引导鼓励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三大队是指宣传服务大队、执法管理大队、应急处置大队,抽调机关职能科室人员组成。在日常工作中,一团三大队由12348协调指挥中心负责指挥调度,法律服务团充当智囊团的角色,分析研判重大社情民意及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并参与指导三大队工作,联合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新的工作模式改变了以往各自为阵的局面,工作形成了合力,效率有了很大提升。

  (三)拓展延伸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十八大指出: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以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先导,稳步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行业、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建立了区级法律顾问团,积极参与顾问单位法律文书的审查、法律事务的代理,提出可行的法律建议和意见等,发挥法律顾问在促进依法行政和加快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在村(社区)配备法律援助联络员,开展律师驻点服务,实现法律援助“村村通”,同时,扩大法律援助受援范围,将法律援助对象向低收入人群覆盖,让困难弱势群体享受到均等及时的法律服务,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大力开展调解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建设,建立矛盾纠纷综合协调化解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建设,完善公调、诉调、检调、访调、劳调对接工作机制,推进企业调委会建设,开辟众彩物流、电视媒体、网络平台等新领域调解阵地,最大限度地预防化解不稳定因素和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发挥调解工作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四)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水平。江宁区司法局成立12348 协调指挥中心,中心下设“一室四平台”,即办公室、12348公共热线呼叫平台、12348网络服务平台,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和视频监控中心,集远程调度、远程视频服务、监控、指导功能为一体。同时在20个司法所和机关科室设立了40多个声像传输探头和20多个监控系统,并建成了网络视频语音系统,区和街道两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均纳入12348指挥中心平台系统,形成虚拟网络和实体平台相互补充,指挥中心与服务窗口协调互动的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网络,为打造“城区半小时、农村1小时”的公共法律服务圈提供信息技术支撑。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一)公共法律服务社会化程度不够高。虽然司法行政机关依托职能优势,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但实践中很难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一方面,一些部门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认识不足,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不甚了解,参与度不高,尤其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仍然是依托司法所开展此项工作,显得力不从心,难见成效。另一方面,公共法律服务的社会认知度不高,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性质缺乏了解,遇有法律问题,少部分有法律意识的会找律师寻求有偿法律服务,相当一部分还是习惯于求助于信访、公安等部门,因此,公共法律服务的作用就大打折扣,服务与需求对接错位,导致公共服务资源不能有效利用。

  (二)公共法律服务运行机制不够通畅。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正在加快建设12348司法行政公共服务平台,我区12348司法行政公共服务平台也已开通并运行,但还存在运行不通畅、衔接不配套等问题,如:各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服务窗口和业务科室没有专人对接12348协调指挥中心,缺乏工作对接细则,12348协调指挥中心处置、转接咨询求助类法律问题时间过长。常驻中心的律师、公证、调解员等法律服务人员不固定,公益服务补偿机制不健全,社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积极性不高。

  (三)公共法律人员综合服务能力不够全面。区、街道两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在解决群众法律诉求时有不及时、不专业的现象,有些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如:在接待劳动方面的法律问题时告知当事人到人社部门咨询,民政方面的法律事项到民政部门解决,公共法律服务的公信力受到质疑,社会认可度也大力折扣。有些人员法律知识欠缺,很多群众咨询的事项,比如土地流转、交通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工伤认定等,因工作人员专业水平限制没有能力给予及时解答,致使解决问题的效率不高。

  (四)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不够丰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但受限于基层司法局在人、财、物等方面的局限,很难定制出一套完备明晰的服务产品,亟需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设计和研发配套的法律服务产品。 (五)公共法律服务保障制度不够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现了公益性、社会化服务的特性,目的是满足群众的基本法律需求,但目前建立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还是在司法行政体制内运行,没有纳入到政府的公共服务保障体系,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制度体系尚未确立,公共法律服务的公益性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三、建议与对策。

  (一)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普惠性、均等化,必须建立在政府主导、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基础上,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管理运行体系。要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组建由律师、公证、法律工作者等法律专业人才组成的公共法律服务团队,稳步推进在机关、部门、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促进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同时,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列入政府议事日程,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内容,并对工作质量、服务效能进行考核评价,满足公共法律服务社会化基本需求,真正做到公共法律服务覆盖城乡,惠及百姓。

  (二)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和外部协调机制。加强区、街道、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建设,健全配套衔接制度,完善细化服务流程,实现三级窗口规范化、常态化服务。在区中心建立律师轮班值守接待咨询制度,指派区属律师事务所轮流到区中心值班,负责接待群众法律咨询和法律事务的处置;在街道中心开展法律服务人员驻点服务,由辖区内法律服务所和司法所人员负责日常法律事务的接待处理工作;在村(社区)建立对接服务机制,定期开展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送法进村(社区)活动,发放服务联系卡,开展点对点即时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完善12348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服务功能,建立网上公共法律服务大厅,开辟网络咨询、诉求受理、办理法律事务、监督投诉等服务项目。建立12348法律服务平台与“110”、“12315”等民生热线对接工作机制,如:公安“110”在接处警中发现的民间纠纷、涉法问题可通过热线或网络平台转接到12348协调指挥中心,由协调指挥中心进行甄别处置,对办理结果及时进行反馈。

  (三)丰富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增进服务广度和深度。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基于满足社会基本法律需求,包括:普法教育、法律援助、法律咨询、辩护、代理、公证、调解等等,因此,应制定详尽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目录,供服务对象参考和选择,同时,建立基本法律服务产品库和人才库,如:调解个案、诉讼案例、常用法规、普法产品库和律师、公证员等法律人才库,更为直观地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地法律服务,让服务对象切实感受到实用、管用。着力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人员解决问题的能力,采取专题培训和岗位锻炼等方式,加强人员的能力培养,提高窗口服务能力。通过建立无休服务岗,全天候为群众提供服务,建立“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群”,安排专职律师坐班解答法律难题。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晓率和参与度。公共法律服务是一项公益性、普惠性和均等化的法律服务民生工程,要通过传统的宣传方式和现代新媒体宣传手段,将公共法律服务信息普及到千家万户,让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深入人心,使公共法律服务工程覆盖城乡,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通过设立法律服务站点,将公共法律服务的触点扎根于基层村(社区),让百姓看得见、摸得着、想得起、用得上。

  (五)建立政府购买的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公共法律服务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将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纳入政府购买目录,保证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可持续。建立健全政府财政保障机制,推动公益性公共法律服务补偿机制,健全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律师驻点服务补助等制度,激发公共法律服务人员工作热情。

  

 
上一篇  建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的思考
下一篇  当前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探索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