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举报线索的答复意见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举报线索的请示》(京工商文〔201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查处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进行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应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举报材料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具名举报人。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举报事项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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