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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答非所问

 马敬坡 2016-10-26

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答非所问

发布时间:2016-10-20 09:10

  2016715日,魏某向A工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魏某称其曾多次向A工商局投诉举报B公司存在违法行为,2016420该局告知其投诉举报已转至相关业务部门,但其后一直未告知处理情况。因此,魏某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申请A工商局公开是否对其投诉举报的B公司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等信息。

  2016726日,A工商局对魏某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称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仅查办法律、法规明确由该局管辖的案件,消费者投诉应由经营者所在地和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工商机关管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C工商局2016319日收到魏某提交的相同的投诉举报材料后,对投诉举报材料中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认为举报情况与事实不符、不符合立案标准,决定不予立案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魏某。

  魏某对A工商局的答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工商局针对魏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显然是不正确的,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没有明确告知申请公开的内容

  在本案中,魏某申请公开的是对B公司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对于该申请,A工商局应当根据相关部门对案件的查办结果,告知魏某工商部门对B公司的违法行为已作出行政处罚、不予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等。从本案中信息公开答复的内容来看,A工商局并没有明确告知魏某对B公司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

二、答复内容答非所问

  本案中,A工商局在答复书第一部分说明了该行政机关管 辖哪些案件,但这不是魏某申请公开的内容。在答复书第二部分,A工商局告知魏某C工商局在收到其提交的相同投诉举报后对案件进行了处理并依法作出告知。然而,魏某申请公开的是A工商局对其投诉举报内容的查处情况,不是其下级单位C工商局的查处情况,A工商局的答复内容答非所问。

  国家工商总局 吕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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