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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机关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红盾书屋 2013-05-21
                              工商机关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 商业贿赂的概念及特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由上述法律和规章规定可以看出,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商业贿赂具有下列特征:
1、主体具有复杂性。作为商业贿赂主体的经营者不限于法人,除法人外,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法人也不限于企业法人,还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2、目的具有明确性。即为达到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的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
3、手段具有多重性。即贿赂手段包括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
4、形式具有特定性。商业贿赂是一种特定的贿赂形式。商业贿赂与其他贿赂都属于贿赂的范畴,触犯刑律的都要给予刑事制裁,但在行政责任上是不同的,商业贿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他贿赂要受党纪政纪处分。
二、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从上文所述的商业贿赂行为的概念及特征可以看出,商业贿赂行为是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为此作为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中,应注意下列一些事项:
(一) 注意区分行为主体。
在商业贿赂行为中,行为的主体是从事交易活动的双方,为此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商业贿赂行为时,可以对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一并予以调查处理”。为此,办案机构在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对贿赂行为双方的经营主体资格加以区分。
1、关于行贿主体。行贿主体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了赢得交易机会而给于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经营者。这里所称的经营者既包括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公司法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括不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如公民个人。
2、关于受贿主体。受贿主体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接受参与交易的经营者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并因此给予对方不正当交易机会的单位或个人。这里的受贿方不要求是否具有经营者的资格。
对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的经营资格加以区分,既有利于工商机关正确适用行政处罚,同时也有利于工商机关将涉嫌触犯刑律的商业贿赂案件及时移交相应的司法机关。。如,经营者在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同时又违反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工商机关应当对其实行并罚,而应当实行并罚的违法行为因其主体资格的不同承担不同的行政违法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主管,不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主管。”
(二) 注意查明行为方式。
商业贿赂行为的手段有多种多样,但从大的方面来区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财物手段,二是其他手段。
1、财物贿赂方式。这里所指的财物,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商业贿赂行为中的财物贿赂不限于这里所列举的财物种类,在执法实践中还会发现其他种类,但不管其如何伪装只要符合商业贿赂的特征即可加以认定。另外,前述的各种财物形式一般都是行贿的经营者在实施行贿行为后将用于行贿的款物改头换面进行账面处理,所以工商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应认真加以甄别。
2、其他贿赂方式。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这里所列举的并非全部其他贿赂形式,需要工商机关针对具体案件仔细分析,根据贿赂的特征结合具体案情认真加以甄别。
查明商业贿赂的行为方式,对于工商机关正确认定商业贿赂行为、正确实施行政处罚都具有重要意义。如以旅游、考察名义的贿赂受贿方一般不涉及违法所得,而以财物方式的贿赂行为就可能涉及到违法所得问题。对于有违法所得的商业贿赂行为,工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三)注意掌握法律界线
工商机关在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中,通过调查取证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涉嫌商业贿赂案件应当认真加以区分认定,并根据不同的情况加以处理。
1、违反纪律规定的行为。对于情节轻微的商业贿赂行为,可将具体情况通报给相应的监管部门或违法经营者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不作行政处罚。
2、违法法律规定的行为。这里所称的违反法律的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情节相对严重的商业贿赂行为。对此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对于符合移交条件的商业贿赂案件,工商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切不可违反法律规定以罚代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商业贿赂给付方个人行贿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商业贿赂的收受方如果将收受的贿赂款归个人所有,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达到此标准的案件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主管,不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主管。
当然,工商机关在办理商业贿赂案件时一定要严格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各项程序,真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恰当、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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