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某贸易公司一边在厦门某大型商场租用柜台销售黄金珠宝首饰,但私底下却暗度陈仓,利用开设在商场的专柜从事账外经营的税收违法活动,自以为可以瞒天过海,却聪明反被聪明误,不仅被追缴税款还被处以罚款。
厦门市国税稽查局在对某贸易公司立案调查时发现,该贸易公司在我市某大型商场租用了一个专柜从事黄金珠宝销售。该贸易公司在与商场签订的协议中约定:
1.由该贸易公司自聘营业员负责专柜的日常销售;
2.专柜销售的黄金珠宝首饰由商场统一收银,商场负责向顾客开具发票并缴纳税款;
3.该贸易公司每月应据实向商场上报专柜的销售额,并根据销售额按一定比例向商场缴纳管理费。
但在实际经营中,该贸易公司却利用了商场监管不力的漏洞,不通过商场统一收银,而是以打折优惠价格,通过直接向顾客收取现金、私设POS机收款的方式对外销售黄金珠宝首饰。在销售中,该贸易公司并不向顾客提供正规的发票,而是只开具了自制的收据。通过隐瞒销售收入,该贸易公司不仅逃避了本应向商场缴纳的管理费,还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厦门市国税稽查局检查人员通过对该贸易公司的检查,查实该公司在2007-2012年期间,累计隐瞒销售收入1100多万元。由于该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厦门市国税稽查局对该公司作出追缴增值税34万余元、消费税55万余元、滞纳金共计43万余元,并处以罚款45万余元的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来源:厦门国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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