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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槽:原告胜诉后诉讼保全担保的解除

 juheng007 2015-12-08

原告胜诉后诉讼保全担保的解除

——法律漏洞还是法官僵化?

作者:elawyer

最近办案遇到一件奇葩事。

代理原告起诉被告归还借款,诉讼中原告申请法院对被告财产保全,法院要求原告提供担保,原告提供了现金和房产作为担保。这些看起来都算正常。

原告问,做担保的现金和房产何时可以退回,言,胜诉判决生效就可以。

然而,偏偏就遇到了问题。

一审判决原告胜诉,被告没有上诉,上诉期之后判决生效,找主审法官开具了判决生效证明。同时,向主审法官提出请求退回用于担保的现金、对用于担保的房产解除查封。法官回答,需要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解除保全才能退回担保的现金、解除查封的担保房产。

这是哪来的道理?原告胜诉,判决生效,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显然就不需要原告提供担保了。

要求要求原告提供财产担保,显然是担心如果原告败诉、申请的财产保全错误给被告造成损失。既然原告已经胜诉,对被告的财产保全就不存在错误之说了,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应该退还原告。

与主审法官多次交涉无果,主审法官声称所在法院做法就是这样,要求退还担保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确实没有对原告胜诉后诉讼保全担保的解除或担保财产的退还作出规定,然,这算是法律漏洞吗?

按照对法律的通常理解和推理,如上所述,似乎又是不言自明的一件事,原告终局性地胜诉,原告就不需要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了,已经提供的担保财产应退还、为担保而进行的查封理应解除。

顺道说说财产保全担保的形式与数额问题,对此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有些法院接受原告提供诉讼标的一定比例如10%现金做担保;而有些法院则要求原告提供几乎100%的财产担保,比如一定现金加房产等。

一些案件原告明显有理,法院仍要求原告提供100%财产担保,实在是不便民,大大增加了原告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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