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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星:从乡土中国到法治中国

 知足常乐开心好 2015-12-09
刘星:从乡土中国到法治中国 
本报记者 孟蔚红/文 张小猫/供图

  主持人语

  法律对大多数老百姓来说,似乎一个人只要遵纪守法,终其一生也难以和法律发生交集。这样的想法是片面的,其实每个人无时无刻都会受到法律的规范与影响,而且从乡土中国演变到今天的法治中国,社会变革让法律与人们的传统认知产生了偏离,你不得不去认真面对。

  本期嘉宾  

  刘星,曾任成都市律师协会培训与专业指导委员会副主任、《成都律师》执行主编。现任成都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战略发展委员会副主任、成都律师辩论队领队。2008年受聘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CCTV12)担任《法律讲堂》主讲律师,向全国观众普及推广法律文化。

  实录

  按常理和按法律 殊途往往不同归

  法律像空气一样

  无所不在

  生活中我们遇到很多事情会按常理来推断,比如欠债还钱,送出去的东西不能要回等,我们在处理事务时往往会得出一个结论。事实上,在使用法律解决纠纷时,却往往得出不同的结果。

  来看一个案例:小王要和女友结婚了,开心地带着姑娘去买了钻戒,戒指价格不菲。但随后姑娘说,“我才认识了一个网友,觉得他才是我的真爱,这婚不想结了。”这下,钻戒该怎么处理?

  很多人认为戒指都送出去了,怎么还能要回来?按法律规定,其实这个戒指是能够要回来的,关键要区别它到底是无条件赠与还是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是前者,在小王买到这个戒指,交到女友手里时,这法律关系就已完全履行结束了,不可能逆转。但如果是附条件赠与,我赠你这个戒指,条件是必须要跟我结婚,那么,赠与是可以随时撤销的,姑娘就该把戒指还给小王。

  第二个案例。小王买戒指时已支付给了店员两万元货款,店员也把戒指交给了小王,也就是说货款两清。但他们还没离开商店,突然间冲进来两个蒙面大汉,拿着武器,要求所有人蹲下,然后一把抢走了小王才买的戒指,夺门而逃。这个损失算谁的?

  不少人认为货款两清,小王自认倒霉了呗。事实上不是这样,法律上有一个专业词叫安保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会视为商场没有尽到安保义务,因此要让商场负责赔偿一个同款戒指或者两万元损失的先行承担。

  第三个案例,小王买了戒指,和女友高高兴兴地走出商场,到停车场一看,车被偷走了。他们找到商场,要求赔车,理由是自己缴纳了停车费。

  很多人又说,在你这儿给钱停车,车丢了肯定要赔。实际上,这真不一定,必须看停车这个行为和商场之间构成一种什么样的合同关系。如果是保管合同关系,那有可能要赔。但在大多数司法实践中,并不把停车这个行为界定为保管关系,而是界定为停车场地的临时租用关系。在租用情况下,它只收取极少数的场地占用费,如果要求他们还要承担车辆被盗的责任,将对场地提供方构成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所以对这类车辆丢失事件,商场是不承担责任的,除非有证据表明构成保管关系,而且是有偿的,在履行保管义务中商场确实存在着重大过失,那才要担责。

  你看,就一个普通人买戒指送给女友这么个小事,就可能发生各种意外,用法律去解决,还可能发生各种不同的结果。这说明了什么?一方面呈现出生活的丰富精彩和多元,另一方面表明每个意外背后都对应着一段法律的关系以及不同的法律后果。不管你看不看得见,摸不摸得着,想不想得到,法律都像空气一样,是无所不在的。

  父债子未必偿

  欠钱也未必还

  法律跟我们生活如此息息相关,它是否自始至终都在那里,它有没有发生变化?先从大家非常了解的几个词语谈起。

  第一个词是流传了千百年的“父债子偿”,在古代被人们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那么在今天,还这样吗?

  其实,今天无论是父亲还是儿子,在法律意义上都属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主体之间有着明确区别。父子关系只能证明在血缘亲情上你们具有不可替代的亲近性,甚至基于这种血缘关系,作为儿子会有法定的继承权,并有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但在债的层面,父亲的债是父亲这个主体,儿子的债是儿子这个主体,两个主体之间绝对不能混为一谈。

  第二个词“欠债还钱”。古代大家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那今天还是不是“天经地义”呢?

  首先来说赌债,在法律上,赌债是非法之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债务,自然不必欠债还钱。那合法之债是否也可以欠债不还呢?按法律规定,也是有可能的。现代法律制度有个企业的破产制度,即在法律上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债可以依法予以消灭而不用偿还。

  第三个词是“杀人偿命”,无论在古代还是现代,老百姓都认同这样的表达,但在现代法律制度下,杀人偿命是不一定的,情况很多,最直接的一个就是法定死刑年龄的规定。按《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现代法治与传统认知

  产生冲突与偏离

  听到这里,大家可能会有些迷茫,因为现代法治精神和传统老百姓内心朴素的认知产生了明显的偏离。我们该如何看待和认知这样一个偏离呢?

  我们是一个有几千年文明的古国,但数千年来,我们称中国时往往会加上一个词,“乡土中国”。而到了今天我们谈到中国时会加上另外一个词,叫“法治中国”。从乡土中国到今天的法制中国,到底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

  从现象上看,乡土中国更多地在秩序维护上是靠什么?是靠习俗,家有家规,村有村规,大大小小各种各样的规则,构成了一个相对封闭环境下的行为规范。古代中国社会就按这样的规范在运行和发展。但到了今天,这种关系在巨大的社会变革下不复存在了,乡土中国的村规习俗在大规模人口迁徙后的城市结构中,已没有办法完成规范人的行为的功能。我们唯一能够凭借的是什么?是法律,而且是成文法,只有明晰的法律条文,只有明确的法律制度,才能在当下人口移动频繁的背景下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的基本秩序。

  此外,今天国与国之间的联系也比以前频繁无数倍,再按以前的乡土规则就更不可能了,只有通过法律来规范。

  所以在现代法治精神的影响下,一方面使得本国之内法制观念发生了变化,另一方面也让全球各国都在运用法律来构建一个真正能够平等对话的行为规则,这套规则要保证在世界范围之内,无论国家的大小强弱,经济发达与否,人口是否众多,都应当在对话的意义上享有平等位置,而这个平等如何实现,只能通过现代法律体制。这就是从农耕到现代文明,我们会建立现代法制交流的动因,也是文明的动因。

  正因为要顾及方方面面的关系,所以现代法律在制定时,必然要从大多数人的利益角度、思想角度出发,这个角度很有可能和传统思想及规则发生冲突与偏离,不过这些冲突与偏离,其实也是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体现。

  对话

  可以没网,不可没“法”

  记者:法律的主要价值有哪些?

  刘星: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法律是保护私权力的工具,就是当你个体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是你的武器。这是它非常重要的价值,不仅体现在打击犯罪上,而且当个人权益受到公权力非法伤害时,法律也是你唯一的保障和武器。

  对国家来说,法律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即构建一个国际意义上国与国之间交流、互动、沟通的平台。在现代社会,事实上法律将成为各阶层对话交流的共同语言,也必将是各个国际组织以及国家之间沟通交流以及完成经济贸易等一系列对话的规则前提和规范基础。

  记者:每个人都没办法脱离法律而存在。

  刘星:是的,每个人从出生到离开这个世界都无时无刻不与法律发生联系,就如同人与空气,也如同水和鱼之间的关系一样,是不可分离的。

  人出不出生是法律问题,生一个生两个是法律问题,教育是法律问题,就业涉及劳动保障,结婚要用到《婚姻法》,买房要涉及《商品房法》,医疗等社保也是完整的法律体系……归根到底,人的一生,生老病死没有一个节点可以没有法。你可以没有网络,但即使你不看,不听,不想,你仍然处于法制化生存状态。

  何为“钻法律的空子”

  记者:公平与正义是法律中一个重要又纠结的点。

  刘星:法律是一个社会公平正义基本保障,但当我们谈到法律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时,它只是相对的公平正义,不是绝对的。

  简单举个例,因为我们法律立法是成文法,更多的立法是在出现具体现象之后才有,即法律有滞后性,在一个新生事物刚出现时,法律没有办法界定是合法还是违法。这就是老百姓常说的“钻了法律的空子”,这类空子会一直存在,也正是因为有了这些空子,法律才会不断来填补空子。那么之前钻了空子的人就不会遭受法律的惩罚,而在法律制定后再违法的那就会被惩罚。这其实也是公平与正义相对性的一种体现。

  记者:“法有明文规定方可为”和“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可”该怎么理解?

  刘星:这两句话都是对的,但各有各的使用范围。前者特指公权力的行使,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大家可以用它来衡量。而“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可”则是在保障私权力的自由行使,即对于个人权力而言,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说我不能干,那么所有的事,都可以干。

  采访手记

  2015年11月 成都

  相信不少人对港台电视剧中这样一个桥段印象深刻:每当角色遭遇到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事,都会说一句,“和我的律师去谈。”而剧里那些律师似乎管得都挺宽,大到杀人放火的刑事案件,小到离婚遗产的生活琐事,无所不包,无所不能。在观众心中,他们与其说是律师,不如说是一个称职的管家,一个贴心的生活助理。

  而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对律师的认知又是另一个样子——这个职业充满了神秘感且非常“高大上”。一旦要跟律师打交道,那多半是惹上了麻烦。在这种思想影响下,很多人将律师看成了政府公权力外延的代言者,打心眼儿里充满了复杂的敬畏,更别提让律师成为自己的管家助理了。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我国在法治建设上还处于发展上升期,人们对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职业的认知不足,另一方面则是大多数老百姓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的认知度还比较有限。

  我大学学的法学专业,之前我也和大多数人一样,认为只要自己遵纪守法,那一生都很难与法律产生交集。大学毕业后,我这种想法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像我们这样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得之完善,几乎涵盖了人一生中可能遇到的方方面面。《宪法》告诉公民享有哪些国家级的权利与义务;《民法》告诉我们生活中遇到纠纷该怎么处理;《刑法》说明一旦遇到重大的刑事案件后该怎么办;《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则白纸黑字地记录了该怎么去应对相应的官司……

  总之,一个人从出生到成长,再到衰老死亡,法律都像根无形无影却又无处不在的绳索将我们一生串联起来,正如刘星说的,“法律对于我们现代社会每一个人而言就像空气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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