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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客】贪污贿赂入罪标准难产的原因浅析

 心雨室 2015-12-10

当下的反腐败形势,罪名平衡,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之间的协调等很多棘手问题。方方面面如果考虑不到或者考虑不周,草率出台的“标准”则会出现刚刚面世,即可能招来吐槽,甚至是因为不配套和难衔接而面临重新修改的窘境。


文 | 壁立千仞

来源 | 壁立千仞的法律博客


岁尾年末,对于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来说,最着急的莫过于已起诉到法院的案件迟迟拿不到判决。以往采取的办法常常是不断催促审判机关动作快一点,把职务犯罪的案子尽量优先判。可是,今年却因为“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贪污罪入罪的数额条款,而新的入罪标准又未下达,法院没有了量刑的尺子,造成所有的贪污贿赂案件哪怕是已经开了庭,他们也不敢轻意下判。当然了,不论你再怎么催促,他们也只能是坐着干等,待有了标准再说。


对此,一线办案的法、检司法人员都不停的抱怨,都在为“两高”的慢作为而着急。的确,如果仅站在一个案件,一个基层单位的角度来看,入罪和量刑标准的“难产”着实教人难以理解,因为没有标准则意味着这个时间节点前后的案件无法办理。尤其是那些已经立案起诉,法定期限将满的案子,何去何从更是让人大伤脑筋。正是从这类很现实的问题出发,才派生出许多不满与抱怨。


然而,当抛开眼前遇到的实际问题,把眼光放远一些,思维再深一些的话,则会发现贪污贿赂入罪标准的划定确乎不是件容易的事,它所牵扯到诸如:当下的反腐败形势,罪名平衡,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之间的协调等很多棘手问题。方方面面如果考虑不到或者考虑不周,草率出台的“标准”则会出现刚刚面世,即可能招来吐槽,甚至是因为不配套和难衔接而面临重新修改的窘境。


现实中,从直观表象上反映的问题来看。贪污罪原来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是5000元,修改后讲究数额加情节。说起来这样的设计更加科学,但身在一线的办案人员都清楚,其实正确量刑的基础还是“数额”,因为“情节”本身需要司法者的主观能动。以往的审判何尝不是依照数额加情节的模式进行裁判的呢?所以说,入罪“数额”的确定犹为重要。


可能大多数人会说,按照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把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从五千元提高到五万元,其它依次类推不就行了?乍一想是这个理,关键是认真一想则会发现,绝不是如此简单的数字加码就能解决问题。原因是有以下几点;


第一,十八大以来重拳反腐、零容忍肃贪的社会形势告诉国人,腐败必惩,腐败严惩才能震慑贪贿犯罪,才能赢得民心民意。在这样的声势和良好态势下,如果忽然间大幅度提高贪腐犯罪的入罪门槛,势必会给人一种“放纵”的错觉。前几天北京某法院试水,判决了一名贪贿30万元三年徒刑的案例,从网上激烈的讨论不难看出,简单提高入罪数额的社会效果非常不理想。


第二,贪贿数额划定,还牵涉到许多相关罪名入罪标准的修改和平衡问题。这里边需要对以前制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重新修订。从事办案的司法人员都知道,不说别的,仅“两高”围绕贪贿犯罪而制定的内部和公开施用的诸如:贪贿案件量刑参考,关于惩治行贿犯罪的司法解释,单位行受贿犯罪的立案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行、受贿和职务侵占等立案标准,等等,细数一下有二十部之多。俗话说得好,牵一发而动全身,实际上贪贿数额的修正实实在在地关系着相关十多个罪名的入罪平衡和修改问题。如果考虑不周,势必会造成法律适用方面的诸多问题。而面对如此众多需要一并修改完善的法律和解释,三两个月时间内恐怕确实难以完成。


第三,与盗窃诈骗等侵财类普通主体犯罪罪名相较,比如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几经修改之后,仍然在三千以下,仍未达到十多前制定的贪贿数额幅度。对于既侵犯财产法益,又侵害职务廉洁法益的贪贿犯罪来说,只从社会危害性上来看,熟轻熟重就一目了然。而入罪标准的厚此薄彼,很容易让人产生对公职人员宽大一分的错觉。如何权衡两类性质犯罪间的入罪标准问题,不能说不值得考量。


一句话,实践无数次证明,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不可以顾后弃前,更不要图所谓的与时俱进而随意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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