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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解除合同,应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一并作出判决?

 涂娇娇 2015-12-13

小编电话/微信:18662271623

裁判摘要: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应当对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后果作出裁判。

案情简介:金朝阳公司与中恒信公司签有租赁合同,中恒信公司发函以“经营不善、短期内资金无法收回”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全部合同,金朝阳公司回函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之后,中恒信公司反悔,发函要求撤销上述解除合同的函。金朝阳公司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返还房屋,支付相应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原文节选【案号:最高院(2014)民申字第157号】关于二审判决是否存在超越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问题。中恒信公司提出,一审判决关于租金的返还、保证金的返还,超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对此并未予以纠正,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1)关于租金返还问题。二审法院依据本案事实,确认双方之间的合同已解除,而本案双方之间是“以建代租”方式的租赁合同关系,即续建工程价款5000万元系预付的房屋租金,应抵扣房屋租金。双方租赁合同解除后,预付租金应进行处理。中恒信公司已投入的5000万元工程款,转化并抵扣其应支付的房屋租金1888888元后的剩余部分,金朝阳公司应返还给中恒信公司。一、二审法院判令中恒信公司从5000万元的预付租金中向金朝阳公司支付房屋租金1888888元,剩余48111112元返还中恒信公司,并无不当,不存在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问题。

(2)关于保证金的返还问题。原京顺公司依据《北京安贞数码广场项目合作意向协议书》支付给金朝阳公司的50万元,系项目合作保证金,应不包含在《续建合作合同》中5000万元的预付租金中。该50万元项目合作保证金依据《续建合同变更协议》的约定,由中恒信公司承继并享有追索的权利,京顺公司已向法院出具证明对此事实予以认可。《中恒信租赁合同》解除后,金朝阳公司与中恒信公司的整体合作关系也面临解除,在此情况下项目合作保证金50万元返还中恒信公司问题,属于《中恒信租赁合同》解除后应处理事项。金朝阳公司应将该项目合作保证金50万元返还给中恒信公司,金朝阳公司亦同意在本案中解决此保证金问题。故一、二审法院判决金朝阳公司返还该保证金50万元给中恒信公司,并无不当。

评析:最高院(2014)民一终字第277号判决认为法院判决认定合同无效之后,应当同时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和本案判决关于法院在判决解除合同后,应当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在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值得我们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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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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