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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原状(回复原状)的辨析

 塔比家的小涵 2015-12-16

  [10]参见RGZ71,212,214;BGHZ27,181,185;FrotzJZ1963,391;Medicus,BurgerlichesRecht,8Aufl.1978,Rdnr.818;Lange,Schadensersatz,1979,S.15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3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8-269页。

  [11]参见罗丽:《中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比较研究》,清华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第209页。

  [12]参见[日]泽井裕:《新泻水?病判决的综合研究》,《法律时报》第44卷第9号,第74页。转引自[日]吉村良一:《公害·环境私法的展开与现在的课题》,法律文化社2002年版,第297页;罗丽:《中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比较研究》,清华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第210页。

  [13]参见[日]淡路刚久:《公害裁判与环境再生》,《环境与公害》第31卷第1号,第8页。转引自[日]吉村良一:《公害·环境私法的展开与现在的课题》,法律文化社2002年版,第299页;罗丽:《中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比较研究》,清华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第211页。

  [14]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3-94页。

  [15]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32-433页;中国台湾“最高法院”1969年度台上字第989号判决;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第148页;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3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259-260页;邱聪智:《民法研究》(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367页。

  [16]当然,准确地说,只有不再有损害以及损害赔偿的情况下,上述所谓“恢复原状”才是真正的恢复原状,并且只是利益关系意义上的恢复原状。

  [17]参见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版,第334-335页。

  [18]参见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版,第335页。

  [19]参见Sparksv.Gustafson,Supreme Court of Alaska,1988.750.P.2d338.

  [20]参见Supreme Court of Errors of Connecticut,1928.107Conn,181,139A.695.

  [21]参见Kehoev.Rutheford,56N.J.L.23,27A.912(1893).转引自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36-337页。

  [22]参见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37页。

  [23]详见[日]泽井裕:《新泻水?病判决的综合研究》,《法律时报》第44卷第9号,第74页。转引自罗丽:《中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比较研究》,清华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第210页。

  [24]详见[日]淡路刚久:《公害裁判与环境再生》,《环境与公害》第31卷第1号,第8页。转引自罗丽:《中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比较研究》,清华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第211页。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总第1册[M].台北:三民书局,2003.

  [2][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M].张双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日]近江幸治.民法讲义V:契约法[M].东京:日本成文堂出版社,1998.

  [4]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M].台北:三民书局,1996.

  [5]黄立.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6]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7]邱聪智.民法研究: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8]崔建远.从解释论看物权行为与中国民法[J].比较法研究,2004,(2).

  [9]G. Palmer, Law of Restitution,1.1at1-2(1978).See Robert S.Summers and Robert A. Hillman,Contract and Related Obligation:Theory ,Doctrine, and Practice, West Publishing Co. Third edition,113(1997).

  [10][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M].张新宝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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