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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纳税,绝非为了贡献国家|时事话题

 西木君天很蓝 2015-12-26

纳税的本质,绝非为了贡献于国家,而是为了替自身寻求保障。因此,税收理应强调纳税人义务与权利的对等。

12月24日,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正式向社会公布,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大幕正式拉开。这份改革方案在问题导向下,共提出6大类30多项具体举措。其中,方案提出的顺应直接税比重逐步提高、自然人纳税人数量多、管理难的趋势,从法律框架、制度设计、征管方式、技术支撑、资源配置等方面构建以高收入者为重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引起舆论关注。

所谓“以高收入者为重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实则是对应于当前针对个体纳税已沦为工薪税的现状而言的。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征收的税制,作为直接税的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累进税的方式,本为突出公平调节收入分配,结果由于征收便捷等缘由征收主体为工薪阶层,而占富人收入更大比例的财产税却税率更低、征收难度更大,最终导致了收入低的人反而纳税比例高的“劫贫济富”反效果。报道中特别指出的明星从事广告演出取得的收入未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是非常典型的由于征收不便及定义不清而逃税的普遍现象。除却明星外,富人的财富增值收益无论是避税或逃税都较之工薪税简单,因而目前的税制并未有效地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同时,这一说法也是相较于现行法案规定的税收征管措施主要是建立在纳税人是企业这个假定前提上这一背景,表明税制焦点将从企业转向自然人。当前税收征管相关法规对焦企业,是基于我国当前税制征管本位的逻辑,企业纳税数额大,是税源的大头,所以征管措施就集中在了企业身上。而此次将焦点转向自然人的同时,强调“以高收入者为重点”,也不多不少反映了征管本位思路的延续。

然而,纳税的本质,绝非为了贡献于国家,而是为了替自身寻求保障。因此,税收理应强调纳税人义务与权利的对等。但目前,相关法律对纳税人的权利体现是相对不足的。例如,我国的税制结构是以间接税为主的,70%都是间接税,直接税占比很小,重复征税和高税率问题突出,加之各种授权立法对于税收法定的侵蚀造成了税种过多过杂甚至有不少不合理税收的存在。而对于个体纳税人而言,不仅需要承担70%层层转嫁过来的间接税,还需要负担未得到完善保障的教育、医疗、养老支出,而且由于并未施行按家庭征税赡养、教育等支出也没有得到减免,所以个体在这一税制面前显得更为弱势,个体不公凸显。

将税制转向对焦自然人,并不是为了更便利地征收更多的税款,而是为了“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因此,税制焦点转向自然人,对突出纳税人的权利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该以扭转征收本位的思路为前提。

今年2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纳税人将获得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即税号。税号显然将大为提升建立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的便利度,但需要注意的是,税号并非为了征收便利而存在,在世界通行做法中,税号与社会保障号是合一的,它常被称为社保号,因其诞生正是为了向政府申报个人薪资并确定个人是否有资格获得社会福利保障,并通过这个唯一标识作为权利导引获得诸如税项减免等福利。

税制改革的核心绝不是征收便利扩大税源,而是为了更好地保证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税制改革对焦自然人,是为其结构从间接税转为直接税为主奠定基础。而无论是税制对焦自然人,或是工薪税变为按家庭纳税,都应以扭转征收本位思路为前提,促进对税收权利的保障以及税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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