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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质监行政执法取证过程中的浅析

 jly365 2015-12-29

   

对当前质监行政执法取证过程中的浅析

    近年来,人们的文化素质、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也日益增强,时代的前进要求我们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日益增高。众所皆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实施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棉花纤维检验监管的综合机构,行政执法是实施综合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实施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主要是要查清事实,依据事实认定是否违法,如违法再判断其是什么违法行为,应给予何种处罚。而要查清事实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作支撑,因此证据的收集,即取证是行政执法中至关重要的关键环节。现就个人在质监部门行政执法实践中如何取证浅析如下: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这是我国立法上对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所下的定义。作为证据,不论行政、民事或刑事证据,均具有“三性”,即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这是使证据材料成为证据的标准。而证据的合法性中就要求证据的类别要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法定的行政执法证据的类别的确定,我国在《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了作为行政证据的七种证据:(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即除此之外就是非法定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一、取证的内容

    证据的收集是执法的关键,收集的证据材料能不能作为定性依据,作为证据材料能不能证明事实,是至关重要的问题。从收集的行政执法证据的内容和司法实践看,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主要围绕下面几方面进行:1、对违法主体证据资料的收集。对违法主体证据资料的收集,我认为主要是对能确定当事人身份的合法资料收集。如对法人单位依法登记的营业执照、代码证书、事业法人登记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企业的章程等,而非伪造的相关证明。2、对案件违法事实本身的调查。包括现场检查、现场有关物证的收集、现场拍摄的照片、对违法实施主体的调查等。对案件违法事实本身的调查是十分重要的,对整个案件的办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应尽量做到详细和完整。

二、取证的原则

    (一)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遵循先检查后调查的原则,承办人员在现场取证时,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并应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和来意,注意文明用语。现场应认真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它作为行政相对人涉嫌违法事实客观状态的真实记录应当包括:一)检查的形式,承办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二)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其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等(如有证人的应记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三)行政相对人的到场情况。若行政相对人在场,应该由行政相对人在笔录上亲笔签字,行政相对人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由受委托人出具委托证明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四)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过程及取证情况等内容。1、有被查单位生产或销售行为的进行情况、详细记录,有与违法事实有关物品的名称、规格、等级、型号、数量、仓库地点和物品状况、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警示标志、标识情况等。2、记录执法人员对涉嫌事实有关的物品进行抽样和采取登记保存(封存)(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情况,特别要记明被检查单位在抽样样品和采取强制措施时所使用的封条上签字签章的情况。3、记录与涉嫌违法事实有关的情况应当准确、严密,做到“确实、简练、准确、严密、完整”,不得在笔录中对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定性,但对比较明显的违法行为可以用“涉嫌”。4、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的情况,应经行政相对人核实无误后签名或押印,对记录中进行过修改和加入文字处也应有签名或押印,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字或押印的,执法人员应要求有关证人到场、记录情况,应由证人签名或押印。怀疑产品有质量问题需抽样检验的,应严格按标准或抽样方法进行抽样,抽取的样品,应按要求及时送检和处理。检验合格的样品,应留存至行政相对人提出异议期满15日再予以退还,经检验为不合格的样品及留样,不管行政相对人是否提出复检,是否提出复议均应保留到行政相对人的复议权、诉讼权行使期限界满后才能予以处置。五)在现场检查时,对比较重要的证据可以拍照、全程录像,取得视听证据。在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其它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对涉及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予以查封或扣押。在登记保存(封存)(扣押)的同时,执法人员应认真制作登记保存(封存)(扣押)文书,制作的文书应有物品持有人、物品保管人的签名。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调查询问时,或在行政相对人收到《质量技术监督通知》后接受调查了解时,均应认真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制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在行政执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制作好《调查笔录》。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保障调查笔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询问当事人的时候要表明身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案件调查取证应当有两个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但是在实践中,有些执法人员往往忽视了这个程序要求,直接进行询问当事人、证人,从而影响到所制作的调查笔录的证明能力和执法的严肃性。调查笔录最后要经被调查人阅读并签字。如果被调查人不识字,则记录人须原文宣读给被调查人听,如被调查人认为记录内容与本人的表述不符,应进行改动,改动的地方须要被调查人按手印。调查结束后,应由被调查人签字。如果被调查人认为有错记或者漏记的,应当面补充或修改,对更改过的内容,被调查人也要在上面捺印。如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应记录并说明情况,有证人的请证人签字,负责询问的调查人员也必须签名并不得由别人替代。

    第二、要注意调查笔录的完整性。笔录的内容可分为辅助性内容和主体性内容两部分。辅助部分是指有关取证的时间、地点,被调查人的身份 。其中,调查的时间和地点应记录调查的开始时间和完结时间。地点就是调查时所在的场所。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姓名要书写正确与身份证上一致,性别、年龄、地址、工作单位、职务、电话、身份证号等也都应该记录清楚。主体性内容即正文,是调查活动的实质性内容,即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的谈话内容。调查人员应当以询问的方式开展调查活动,并如实记录调查人员的询问和被调查人员的回答。在记录被调查人的具体事实时,与案情有关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行为过程与特征、产品状况、数量、价格等是调查的重点。在做调查笔录时应注意尽量不要打断被调查人的陈述,等他说完一个完整意思后,再做记录。记录时,对没有听清的问题,可以再次提问进行确认。

    (二)遵循“重物证,轻口供”的原则七种证据中物证的证明作用最大,其次书证证明的作用较大,所以在执法中应尽量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物证和书证。“零口供”不仅指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询问,而且包括接受调查询问时避重就轻,作虚假的供述,当事人的陈述与质监部门掌握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有明显出入的,可以认定为调查笔录无效,视为“重物证”。质监部门应按照“重物证、轻口供”的原则,在物证、书证齐全、事实本身已经清楚、能够证明案件来龙去脉、证据已经形成锁链的,即使没有当事人的口供,也应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把握进行调查取证的技巧性

    1、在进行调查之前,询问人员和记录人员都要认真熟悉案情,掌握调查重点,谈话要解决什么问题,应做到心中有数。两人在案件调查时做到互相沟通,在询问的时候,不论谁问谁记录,都应按照同一思路询问、记录。在调查的过程中,应做好准备工作,对案情充分了解,在询问的过程中,就能一针见血的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询问清楚,提高笔录的证明力。

    2、调查人应该掌握正确的谈话语气和提问技巧。如不要与被调查人谈论此事是违法或合法,尽量不暴露执法人员对事实的合法或违法的评判,以免被询问人紧张和反感,不讲真话或拒绝回答。正常的谈话气氛应该是这样的:既有平和自然的谈话语气,又能体现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的权威。调查时,要突出案件主题.记录与本案有关的谈话,与本案无关的谈话不要记录在案,以免冲淡主题。在对不同的被调查人询问同一个问题时,一定要按照被调查人的口头表述记录,不能由记录人依照自身的习惯记录被调查人的谈话内容,使人有造假的感觉。

    3、多次的调查笔录要相互统一。有的案件需要多次询问当事人,了解违法 事实和违法商品的数量、价格等,所以,执法人员最好在下一次调查的时候,仔细阅读上一次的笔录,对进一步核实的违法事实、数字进行统计,作到心中有数。那么,在询问过程中即使当事人回答的有出入,也能直接指出来,以便再一次确认,直到询问笔录最后达到统一。

    (四)借助外部条件,加强自身素质培养

    质监执法人员平时应加强对质监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办案水平,同时也应学习《心理学》知识。在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时,若遇到行政相对人态度强硬、拒不配合的情况,执法人员应保持冷静、清晰的头脑,说之以理、动之以情、文明执法、说理式执法。执法人员应加强“重物证、轻口供”的 观念,懂得证据的锁链关系,充分利用证据规则来收集各种类型、且被法律认可的证据,有效地控制案发现场及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取得相关物证、书证、视听证据,使各个证据之间环环相扣,互相印证,这样即使当事人不承认也不影响案件的查处。执法人员平时应多与司法、公安部门沟通联系,遇到证据可能灭失或自己的人身可能受到侵害紧急情况,及时与这些部门取得联系,请求协助办案。

    以上只是个人粗浅的谈到了质监执法过程中怎样取得合法有效证据,目的只有一个:取铁证,办铁案,服务于群众。如今,我们生活在法制时代、和谐社会,历史赋予了我们新的使命,作为质监部门的执法人员,有责任同时也有义务,为消费者的利益、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寓执法于服务中。行政处罚不是目的,教育与督促整改,服务人民,服务企业,服务社会才是我们的宗旨。因此,即使取证再困难,条件再艰苦,我们执法人员也应勇于肩负历史使命,为质监事业的发展奉献自己的力量。(作者:渑池县质监局 吕长松)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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