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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权力和职责

 nizijun 2016-01-07

       作者: 于静

  学习宣传宪法  

  推进依法治市

  了解我国政府部门的权力和职责,需要首先了解其组织结构的设置。我们可以从纵向,即上下级之间,例如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配置与协调;和横向,即同级政府部门之间的权责分工与协同,这样两个方面来认识。中央人民政府就是国务院及其属下的各部委,地方政府就是省、市、区(县)、乡(镇)四级人民政府以及其属下的各部门、派出机构。我国宪法设定了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分别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执行机关:由同级人大产生、受其监督、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我国宪法还规定,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各级地方政府也依此实行上级领导制,所以地方政府要对同级人大和上级政府双重负责。概括地看,政府具体的职责和权力主要包括:

  立法权、决定权。依法制定本级行政法规和授权立法,决定并颁布政令:决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做出行政决定、公布某项具体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等。

  提案权、管理权。国务院有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的权力。国务院负责领导和管理国防和国家对外事务,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各级地方政府负有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帮助其依法自治和发展的责任。

  执行权、落实权。按照宪法及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政府作为同级人大的执行机关,分别负责执行和落实法律规定的、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等决议,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保证法律等国家统一意志和上级人大决议的贯彻执行。同时,作为国家及地方的行政机关,还负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执行或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各项行政事务。负责保护本级及下级的国有及集体财产,保障男女平等、同工同酬等公民的一切合法权益,以及落实上级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等等。

  领导权、监督权。负责领导监督本级政府各部门及下级政府的工作。国务院统一领导归责于各部委和各级政府的行政工作,以及没有归类于各部委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批准地方行政区域的划分。各级地方政府负责领导其根据需要所设立的、担负着管理各种具体行政事务的工作部门,包括规定本级与下级政府的职权划分,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和下一级政府部门的设置及职权,通过业务指导和执法检查,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决定、不当行政行为等方式,监督本级政府各部门以及下级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依法任免培训考核奖惩行政人员,等等。

  审计权。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均设立审计机关,由其依法对同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于静 广州市社科院政治法律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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