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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问责机制起作用

 超越梦想之上 2016-01-11

让问责机制起作用

正义网 2016-01-11 06:34

地方政府举债问题严重,但至今无一单位和个人因违规举债被问责,说明问责机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

加强行政监管,完善地方政府债务考核评价制度。国务院已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一些省市也将地方政府债务列入地方领导政绩考核硬指标,明确责任落实,实行对干部离任审计,要求干部对政府债务责任终身负责,加强对干部考核中的政府债务责任评价。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可将债务项目绩效评价作为地方财政绩效评价重要内容,从资金投向、还债信用等方面设定绩效评价指标,并定期向社会公开项目绩效评价有关情况。

开展政府债务人大重点监督活动。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定期向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情况。地方各级人大审查决算草案时,要重点审查本级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偿还等情况。通过这些审计、审批、监督制度,增强政府债务的公开透明程度,厘清底数,为问责奠定基础。

建立专门的问责机构。可以学习反腐败的有效方法,由中央下派专项工作巡视组,开展专项检查活动或者专项统计,全面核查政府债务情况,严格问责。对违规举债的典型地区和责任人员,要公开曝光,严肃问责,形成警示效应,树立法律权威。对构成犯罪的,严厉惩治。

将政府债务责任纳入法律惩治范围。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但该法未规定刑事责任,这是立法的缺憾,应明确将引起巨大政府债务的个人或者单位纳入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范畴,加重处罚,对举债、用债、还债、监督等事项明确法律责任,将债务风险管理纳入法律框架,增加对政府债务行为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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