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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你想知道的资产证券化律师业务

 马尧爱容 2016-01-13

这里,有你想知道的资产证券化律师业务

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两大类主体
一是承担实体权利义务的主体

包括:原始权利人/发起人,债务人,SPV,投资人等。

二是提供中间服务的主体

包括:证券公司、银行、增级机构、评级机构、会计师、律师等。

前/中/后三部分法律服务要求
律师作为资产证券化过程之中各个阶段法律专业服务的提供者,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前、中、后三个大的部分:
一是前期发行

针对资产证券化发行过程中的法律服务。

二是中期管理

针对证券发行后的资产池的管理/维护法律服务。

三是后期清算

针对证券化产品到期后的终止和清算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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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针对资产证券化发行过程中的法律服务


1针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的开展是整个资产证券化项目的首要工作,核心针对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和基础资产的存续状况进行调查,披露相应的法律风险,是后期资产证券化项目启动所需所有工作的法律支撑。
参照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2资产证券化方案设计

资产证券化方案设计包括:

资产证券化模式的选择/构架,基础债权/收益权资产选择/组合,符合发行人实际情况的合法交易结构的策划/设计,风险的预判与防范。

资产证券化项目因为在中国目前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所有依据还是依照证监会、银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建设部、国税局、上交所、深交所、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各类规章、通知。

这就带来了法律位阶过低,与上位法《公司法》、《物权法》、《证券法》、《担保法》、《信托法》的竞合、冲突问题存在。

同样现有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中,不同主体、不同资产、不同券商的证券化方式均体现出极为强烈的个性化。

因此,律师作为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在资产证券化整体方案设计中所起的作用就显得异常重要了,这部分服务内容其实是资产证券化项目中律师服务的核心内容。

3协助确定基础资产并构建资产池

只要符合特定条件的资产才能成为证券化的客体,也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资产才能进行组合进入资产池。

律师在此阶段过程中要结合资产产生、存续的合法性、有效性、风险性做出评估并提供法律意见,同时综合衡量资产作为证券化目标的相应积极要素、消极要素筛选是个的基础资产,并确定组合方式构建资产池。

4构建SPV

SPV的构建是整个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核心内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也主要体现在SPV与其他主体签订的一系列协议中。

SPV本身如何架构,SPV自身组织架构的完善,是资产证券化是否能够落地施行的基础所在,如何通过法律架构保证其独立性实现资产的风险隔离也是资产证券化的最核心内容。

同时,SPV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SPV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SPV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整个资产证券化是通过SPV连接所有主体的,这种关系的架构构成了资产证券化的骨架。

5基础资产的转让/交割

资产证券化实现的本质有赖于资产的转让/交割,即发起人通过特定方式将资产转让予SPV,SPV再通过该特定化的资产发行证券。

资产转让的方式一般来说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更新、从属参与、信托这四种:

a,债权让与。

这是资产证券化最通常采用的方式。

即债权人在保证债权本身不变动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债权转移予受让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让人在取得让于的债权后,即成为债权人而发起人/原始债权人则失去债权人资格。

b,债务更新。

是指为了成立新的债务,而使得旧债权消灭的方式。

在资产证券化项目中,是一种更为严格、有保障的资产转让方式,一方面SPV与债务人签署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另一方面发起人与债务人签署终止原始债权债务的合同。

该方式仅仅适用于债务人数量不多的情况。

c,从属参与

即SPV和债务人之间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即SPV先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再转贷予发起人,转贷资金的偿还来源于证券化资产的现金流。

该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SPV与发起人之间达成的内部资产转让协议,但对原始债务人和第三人均没有对抗效力。

d,信托。

是指依照我国信托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指发起人基于对SPV的信任,将委托人的资产委托给SPV,由SPV进行管理和处分。

该种方式基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特点,信托财产所有权和收益权相分离,较为灵活且能够有效实现风险隔离。

6关于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资产证券化发行的法律意见书是发行公示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具备公示效力,同时签字律师应就法律意见书出具过程中应尽的审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必备的内容包括:

  • 1,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权限;

  • 2,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立;

  • 3,基础资产及其转让;

  • 4,与资产证券化产品计划有关的法律文件;

  • 5,基础资产风险隔离的有效性;

  • 6,资产证券化产品计划的信用增级安排;

  • 7,资产证券化产品计划募集资金的使用;

  • 8,资产证券化产品计划申报材料及信息披露;

  • 9,资产证券化产品计划合法性、有效性的总体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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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针对证券化产品发行后资产池的管理/维护法律服务


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方向可知,随着我国加大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进度,资产证券化迎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浪潮。

证监会也适时推出了资产证券化的备案制度,开闸资产证券化业务。

同时,因为资产证券化公开发行的属性,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本身并未放松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后的监管。

“轻审批重监管”的目标非常明显,因此后期资产管理的重要性也即将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相应资产证券化发行后资产管理过程中的法律服务也将是未来律师业务的一个大的增长点。

1协助《资产管理报告》/《信托资产管理报告》的制作和披露;

资产管理报告是依据证监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由上交所、深交所专门制定规则要求定期予以披露的。

在资产管理报告制作过程中,律师应当协助SPV就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相关主体情况以及基础资产运行情况提供法律意见。
  • a,如基础资产为银行、信托、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证券公司融资债权以及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款等金融债权的:

应当就资产池的贷款状态特征,包括提前还款、拖欠、违约、处置、处置回收、损失、资产池替换情况发表法律意见;

应当就资产所涉诉讼或者仲裁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资产池偿付能力的情况发表法律意见。

  • b,基础资产为非金融企业因提供商品、产品、劳务而形成的应收款债权类资产的:

应当就应收款提前还款、赎回、置换、延迟支付、违约、处置及损失等情况发表法律意见;

应当就重要债务人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信用状况、涉诉状况等发表法律意见;

应当就对基础资产偿还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 c,专项计划现金流来源于水费、排污费、上网电费、路桥费、门票收费等非金融企业经营性收入的:

应当就与基础资产相关资产的运营状况及重大事项变化等发表法律意见;

应当就可能影响基础资产现金流的其他因素发表法律意见。

  • d,基础资产为不动产或者专项计划现金流来源于不动产的:

应当就不动产的基本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包括不动产物业类型、所处位置、建筑面积以及可供出租面积、不动产权属情况、是否存在瑕疵等要素发表意见;

应当就不动产所属土地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包括土地性质、土地面积、土地获得方式等要素发表法律意见;

应当就不动产租赁的基本情况发表法律意见。

2协助资产的日常管理、变更和催收;

律师作为SPV的日常服务机构,可以协助SPV从事资产的日常非诉讼管理。

控制应收款项的回收时间,及时通过电话、企业函件、律师函、上门走访等方式保证应收款项的及时到位;

同时可协助SPV就重要债务人的涉诉情况、信用变动情况保持固定频率的关注,避免违约风险。

3通过诉讼/仲裁方式及时应对资产管理中的违约行为。

随着2014年中国债券市场为期长达30年的“零违约”记录终止,债权违约率的风险已经不可避免的为所有人熟知。

而与我国临近的日韩两国都花了5-10年的时间来应对大规模的违约风险。

可以预期的是,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如火如荼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大量的后期违约风险。

因此,律师如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及时对违约行为提供法律救济,也将成为重要的法律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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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针对证券化产品到期后的终止和清算法律服务:


1确定终止和清算事宜

资产证券化产品肯定都有一个明确的期限,同时也不排除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因为其他一些特殊原因导致的需要终止。

因此,律师在其中应当配合就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终止期限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清算小组的专项计划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

资产证券化的清算必须由法定机构组成清算小组负责完成并出具《清算报告》。

在清算小组的专项计划清算工作以及清算报告出具过程中,律师可以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参与清算工作。

包括就资产存续期内发生的重大情况的法律意见,就基础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法律意见,就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础及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的法律意见,就重要政策变化有可能导致现金流预期受到影响的法律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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