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伦特论自由 首先,私人/家庭领域没有自由 家庭领域在阿伦特看来是“自然共同体”,共同生活在家庭中的人被物质性的欲求和需要驱动(保护我们的生活,滋养我们的身体),它受到生活紧迫性(必然性)的制约,因此是不自由的;而城邦则是自由的领域,城邦和家庭的唯一联系是:拥有家庭生活的必需品是参与城邦自由活动的前提。希腊哲学家认为,只有政治领域有自由,必需品以及受其制约的私人领域是“前政治现象”,在必需品和家庭的领域,统治和暴力是正当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必需品(如通过强迫奴隶劳动)并获得参加政治活动的条件。暴力是一种使自己摆脱生活必需品的困扰而进入自由世界的前政治行为。也就是说只有当暴力进入到公共领域的时候才是不合理的,在私人领域是合理的。阿伦特的这个思想一直遭到学术界的著作反对,特别是女性主义者。免于贫困、疾病是参加政治的前提。自由是幸福的基本条件,而幸福首先依赖于财富和健康。幸福首先依赖财富和健康,然后是自由,这有点像是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身体的需要是低级需要,家庭等私人领域满足,自由是高级的需要,由公共领域满足,但是两者对于幸福来说都不可少)。 其次,自由是一种客观的状态而不是主观感受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阿伦特特别强调:自由是一种客观的状态而不是主观感受,奴隶在客观上是不自由的,虽然他可能有“主观自由”的感觉。同时,自由也与所做事情的劳累程度无关,一个不自由因而客观上不幸福的奴隶很可能生活非常轻松,而一个自由人也很可能历尽艰辛。这点对于我们理解庄子思想的消极性,特别是在今天的消极性是非常重要的。所以阿伦特说:“对自由人来说,即使是恶劣、痛苦的劳动也比许多家奴的轻松生活要好。”[1] 由于社会只是家庭的放大,家庭(私人领域)中起作用的只是暴力和强力而不是政治权力,所以现代社会中的“统治”“权力”和“政府”等概念都是前政治的或者是非政治的。“我们今天所理解的统治与被统治、政府与权力之类的概念,以及实施这些活动的井井有条的秩序,都被认为是前政治的,属于私人领域而非公共领域。” [2]第三,自由和平等的关系: 阿伦特认为:古希腊的平等的实质是自由而不是正义。自由意味着既不受制于生活的必需品或他人的统治,也不统治他人。自由“既不意味着统治,也不意味着被统治。”[3]平等只是存在于城邦中,城邦是由自由的人组成的,家庭则是不平等的中心,因为家庭中没有自由。家长只有在他有权离开家庭并进入人人平等的政治领域的时候,他才被认为是自由的。所以,政治领域中少数人的自由的前提是大多数人的不自由,在这个意义上,平等和自由在古希腊都是非正义的。自由意味着从统治权产生的不平等状态下解放出来,并进入一个既不存在统治,也不存在被统治的领域。 第四,勇气和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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